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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環境監察稽查辦法》
[2014/10/29]
近半數處罰案卷證據不完整
據介紹,環境保護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并從2012年開始,連續三年開展專項稽查工作。稽查中發現,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
以 2012年為例,通過對20008份環境執法檔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業的現場驗證,發現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
據環保部通報,今年上半年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等省(市)工作較為突出。
統一各地稽查職責
據介紹,由于各地環境監察機構職責不統一,按照對事不對人的原則,《環境監察稽查辦法》將稽查的實施主體和稽查對象定位在上、下級環保部門,并在定義中統一了環境監察稽查的主要內容,即“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具體稽查內容包括“規范行政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其中“規范行政”對應的是遵守《環境監察稽查辦法》所列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情況,“依法行政”對應的是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重點是符合法定情形、遵守法定程序情況。
主管部門不當批示需擔責
《環境監察稽查辦法》在獎懲措施中,設置了“責任劃分”條款,分五種情形,劃分了承辦人、批準人、單位負責人、上級環保部門的具體責任。
一是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是批準人改變或不采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三是因被稽查單位指派不具備環境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被稽查單位及其負責人承擔責任。
四是被稽查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參與作出決定的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是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這種責任劃分的追責設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制度的權責一致理念。
據介紹,環境保護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并從2012年開始,連續三年開展專項稽查工作。稽查中發現,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
以 2012年為例,通過對20008份環境執法檔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業的現場驗證,發現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
據環保部通報,今年上半年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等省(市)工作較為突出。
統一各地稽查職責
據介紹,由于各地環境監察機構職責不統一,按照對事不對人的原則,《環境監察稽查辦法》將稽查的實施主體和稽查對象定位在上、下級環保部門,并在定義中統一了環境監察稽查的主要內容,即“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具體稽查內容包括“規范行政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其中“規范行政”對應的是遵守《環境監察稽查辦法》所列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情況,“依法行政”對應的是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重點是符合法定情形、遵守法定程序情況。
主管部門不當批示需擔責
《環境監察稽查辦法》在獎懲措施中,設置了“責任劃分”條款,分五種情形,劃分了承辦人、批準人、單位負責人、上級環保部門的具體責任。
一是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是批準人改變或不采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三是因被稽查單位指派不具備環境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被稽查單位及其負責人承擔責任。
四是被稽查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參與作出決定的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是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這種責任劃分的追責設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制度的權責一致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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