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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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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今年將四審 相關法律修訂已有眉目
[2014/3/18]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提速
《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立法,之后在1995年、2000年又進行過兩次修訂。目前正在實施的還是2000年的版本。新的修訂工作雖然早在2008年就已提出,卻一直是千呼萬喚難出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賀克斌表示,“修訂過程拖得太長了!對于目前‘老污染的逐漸解決、新污染的逐漸顯現’的狀況,我們應該有更快的反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表示,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與污染防治形勢不相適應。比如,2000年,機動車污染還不是很嚴重,還沒有被列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另外,當時還沒有針對細顆粒物的防治要求,而今細顆粒物已經成為灰霾的主要成因。
“單項污染物防治法修訂的確要提速,尤其在霧霾加劇的今天。”參與過多部環境保護法律制定修訂的王燦發認為,修法除了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還應該將聯防聯控等原則納入其中。從霧霾的成因看,地區輸入相互影響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沒有哪個城市、地區可以獨善其身。無論是《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還是去年9月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都將“聯防聯控”作為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條例、規劃、文件就缺少了法律支撐。王燦發認為,聯防聯控的思想不僅用于防治,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在考核等環節作出更好的設計。
環保部耕地污染信息公開
土壤污染來源復雜,有的因為污水灌溉造成,有的由于固體廢棄物處理不當導致,而且,化工廠建在哪里,土壤受污染的概率就會顯著增加。土壤是許多污染的接受者,比如大氣污染造成的污染物沉降,污水的灌溉和下滲,固體廢棄物的填埋,土壤都是“受害者”。目前,雖然已有的水、大氣、固廢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防治有一定作用,但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水,大氣,土壤,同樣是環境要素,從這個角度說,我們也需要一部專門的土壤治理與保護的法律。”王燦發說。
在王燦發看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應該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如何預防污染物進入土壤,比如要對污水灌溉作出嚴格限制等,同時還要著眼于現有污染土壤的修復。“重金屬等物質對土壤的污染,很容易進入人的食物鏈,做好現有污染土地的修復工作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法律中,還要有對信息公開的要求,哪些土壤受到污染,污染到何種程度必須公開透明。
相關法律修訂已有眉目
《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審,現有草案已對《環境保護法》作出了比較全面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增補了有關經濟、技術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流域污染聯合防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區域、流域限期達標,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強制措施,按日連續處罰等一系列重要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環保部正在結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抓緊進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基本思路包括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嚴格的考評制度,強化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把大氣污染防治和大氣質量保護相結合,推進大氣質量限期達標;把區域污染控制和行業污染控制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在《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保護部及有關部門正以有效保護水體水質、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為重點,開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研究論證。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只在有關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土地管理、農業與農產品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原則性規定,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的權利和義務,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有效保護和改善土壤質量,防控土壤污染健康與環境損害,修復污染土地的法律制度與管理措施,以及配套的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立法,之后在1995年、2000年又進行過兩次修訂。目前正在實施的還是2000年的版本。新的修訂工作雖然早在2008年就已提出,卻一直是千呼萬喚難出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賀克斌表示,“修訂過程拖得太長了!對于目前‘老污染的逐漸解決、新污染的逐漸顯現’的狀況,我們應該有更快的反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表示,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與污染防治形勢不相適應。比如,2000年,機動車污染還不是很嚴重,還沒有被列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另外,當時還沒有針對細顆粒物的防治要求,而今細顆粒物已經成為灰霾的主要成因。
“單項污染物防治法修訂的確要提速,尤其在霧霾加劇的今天。”參與過多部環境保護法律制定修訂的王燦發認為,修法除了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還應該將聯防聯控等原則納入其中。從霧霾的成因看,地區輸入相互影響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沒有哪個城市、地區可以獨善其身。無論是《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還是去年9月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都將“聯防聯控”作為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條例、規劃、文件就缺少了法律支撐。王燦發認為,聯防聯控的思想不僅用于防治,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在考核等環節作出更好的設計。
環保部耕地污染信息公開
土壤污染來源復雜,有的因為污水灌溉造成,有的由于固體廢棄物處理不當導致,而且,化工廠建在哪里,土壤受污染的概率就會顯著增加。土壤是許多污染的接受者,比如大氣污染造成的污染物沉降,污水的灌溉和下滲,固體廢棄物的填埋,土壤都是“受害者”。目前,雖然已有的水、大氣、固廢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防治有一定作用,但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水,大氣,土壤,同樣是環境要素,從這個角度說,我們也需要一部專門的土壤治理與保護的法律。”王燦發說。
在王燦發看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應該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如何預防污染物進入土壤,比如要對污水灌溉作出嚴格限制等,同時還要著眼于現有污染土壤的修復。“重金屬等物質對土壤的污染,很容易進入人的食物鏈,做好現有污染土地的修復工作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法律中,還要有對信息公開的要求,哪些土壤受到污染,污染到何種程度必須公開透明。
相關法律修訂已有眉目
《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審,現有草案已對《環境保護法》作出了比較全面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增補了有關經濟、技術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流域污染聯合防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區域、流域限期達標,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強制措施,按日連續處罰等一系列重要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環保部正在結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抓緊進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基本思路包括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嚴格的考評制度,強化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把大氣污染防治和大氣質量保護相結合,推進大氣質量限期達標;把區域污染控制和行業污染控制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在《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保護部及有關部門正以有效保護水體水質、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為重點,開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研究論證。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只在有關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土地管理、農業與農產品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原則性規定,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的權利和義務,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有效保護和改善土壤質量,防控土壤污染健康與環境損害,修復污染土地的法律制度與管理措施,以及配套的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