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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否認工業污水標準太低 稱標準是“底線”而非“上線”
[2013/9/2]
污染加劇卻顯示水質在不斷改善
記者在洨河邊上看到,河水顏色較深,散發著刺鼻異味,不少地方泛著白色泡沫。但石家莊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卻表示,排入洨河的水都是經過污水廠處理過的達標的水,從近年來的監測數據看,水質總體呈現不斷改善的趨勢。其實這個現象并不是偶然,在全國各地都是如此。
相關專家告訴記者,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COD(化學需氧量)濃度高于40毫克/升即為劣V類水質,基本喪失了水體使用功能。
目前,造紙企業廢水達標排放的COD濃度為100毫克/升,電鍍企業廢水達標排放的COD濃度為100毫克/升,紡織染整企業是100毫克/升,鋼鐵工業燒結工藝廢水處理后直接排放的COD濃度為60毫克/升……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認為,我國污水排放標準太低,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中一級A標準的COD濃度,是地表I類水COD濃度的3倍多,工業達標排放標準中的COD濃度更高。2008年以來,我國加嚴了部分工業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但仍比地表水質量標準寬松。
工業污水標準太低 達標不等于沒污染
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等10個流域,被我國政府列為“重點流域”。這些流域中的各大城市經濟發達,不僅工業治污減排走在全國前列,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也很先進。但是,《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顯示,2010年流域398個河流國控斷面中,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斷面只有174個,占43.7%,Ⅳ至Ⅴ類斷面有131個,占32.9%;劣Ⅴ類斷面93個,占23.4%,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和高錳酸鹽指數。環境保護部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這十大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431.2萬噸,氨氮排放量為136.1萬噸。
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這些流域主要排污工業行業為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飲料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醫藥制造業等行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占規劃區域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78%。但多年來,上述這些行業企業,都是按環保部門的要求達標排放的。即便是超標排放,也已經過整改或罰款達到了相應的排放要求。按照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我國地表水按功能高低依次分為I類~Ⅴ類。“劣Ⅴ類水體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連農田灌溉都不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說。
馬中率領的研究團隊所做的一項最新研究發現,雖然自2008年以來,我國提高了部分工業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但達標排放的工業污水依然比城鎮污水污染物濃度高出幾倍。比如,在整個黃河流域,所謂合格的工業污水都直排黃河,導致整個黃河2/3斷面水質不達標。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占山指出,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工業企業的排污標準大大低于地表水標準。這導致工業污水排放到河流中,對農業、漁業和飲水造成了污染,亟須提高工業污水的排放標準。化學需氧量(COD)是用來描述水污染物最常用的指標,我國地表水標準中要求V類水的COD小于40毫克/升,而我國所有排放標準的COD濃度都高于V類水的要求。
許多專家認為,不僅要制定更嚴格的工業企業污水排放標準,使其與地表水標準相一致,同時也要提高技術處理能力。
環保部稱企業污染達標排放是環保“底線”而非“上線”
針對“我國現行工業行業污水排放標準限值遠高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企業達標排放的‘合格水’一進入環境就是劣五類水”的說法,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已確立了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即違法的原則,但不能由此反推出只要達到排放標準就合法的結論,達標排放是環保“底線”而非“上限”。
該負責人說,除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外,我國還有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具體、明確的環保目標,在環境質量標準引領下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結合環保總體形勢和行業經濟、技術條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而對各行業規定的基本環境準入條件。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是兩類不同的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從人體健康和生態健康要求“倒推”出來的“目標值”,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從行業技術經濟能力“順推”出來的“起步值”。
“排放標準并不是越嚴越好,必須考慮產業政策允許、技術上可達、經濟上可行,體現的是在特定環境形勢下各排污單位均應達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該負責人說,嚴格的標準是必要的,但過于嚴苛,超過當前經濟、技術可行性的標準可能逼大家造假。
據悉,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確立了排放“超標即違法”的原則,“但不能反過來推論出只要達到排放標準就合法。符合排放標準是合法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該負責人說,達標排放的規定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線”而非“上限”。事實上,由于不同排放源位置不同,周邊排放源數量、環境敏感區分布、自然背景條件不同,對企業排放要求等不一樣。只有既符合排放標準,又符合污染物總量控制及環境敏感點防護要求,最終滿足所在地區改善環境質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針對當前我國較為突出的“選擇性執行標準”“標準執行力度有限”等問題,該負責人建議修改《環保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禁止無許可或違反許可排污;加大超標排放、超許可排放的整體處罰力度,在違反排污許可條件中“防止嚴重污染環境”規定的,按《刑法》第338條追究刑事責任;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在推進國控重點企業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基礎上,全面推進環評、排污許可管理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依靠社會力量強化排放監督;研究出臺鼓勵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技術開發、應用、推廣的經濟激勵政策等。
記者在洨河邊上看到,河水顏色較深,散發著刺鼻異味,不少地方泛著白色泡沫。但石家莊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卻表示,排入洨河的水都是經過污水廠處理過的達標的水,從近年來的監測數據看,水質總體呈現不斷改善的趨勢。其實這個現象并不是偶然,在全國各地都是如此。
相關專家告訴記者,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COD(化學需氧量)濃度高于40毫克/升即為劣V類水質,基本喪失了水體使用功能。
目前,造紙企業廢水達標排放的COD濃度為100毫克/升,電鍍企業廢水達標排放的COD濃度為100毫克/升,紡織染整企業是100毫克/升,鋼鐵工業燒結工藝廢水處理后直接排放的COD濃度為60毫克/升……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認為,我國污水排放標準太低,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中一級A標準的COD濃度,是地表I類水COD濃度的3倍多,工業達標排放標準中的COD濃度更高。2008年以來,我國加嚴了部分工業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但仍比地表水質量標準寬松。
工業污水標準太低 達標不等于沒污染
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等10個流域,被我國政府列為“重點流域”。這些流域中的各大城市經濟發達,不僅工業治污減排走在全國前列,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也很先進。但是,《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顯示,2010年流域398個河流國控斷面中,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斷面只有174個,占43.7%,Ⅳ至Ⅴ類斷面有131個,占32.9%;劣Ⅴ類斷面93個,占23.4%,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和高錳酸鹽指數。環境保護部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這十大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431.2萬噸,氨氮排放量為136.1萬噸。
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這些流域主要排污工業行業為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飲料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醫藥制造業等行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占規劃區域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78%。但多年來,上述這些行業企業,都是按環保部門的要求達標排放的。即便是超標排放,也已經過整改或罰款達到了相應的排放要求。按照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我國地表水按功能高低依次分為I類~Ⅴ類。“劣Ⅴ類水體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連農田灌溉都不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說。
馬中率領的研究團隊所做的一項最新研究發現,雖然自2008年以來,我國提高了部分工業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但達標排放的工業污水依然比城鎮污水污染物濃度高出幾倍。比如,在整個黃河流域,所謂合格的工業污水都直排黃河,導致整個黃河2/3斷面水質不達標。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占山指出,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工業企業的排污標準大大低于地表水標準。這導致工業污水排放到河流中,對農業、漁業和飲水造成了污染,亟須提高工業污水的排放標準。化學需氧量(COD)是用來描述水污染物最常用的指標,我國地表水標準中要求V類水的COD小于40毫克/升,而我國所有排放標準的COD濃度都高于V類水的要求。
許多專家認為,不僅要制定更嚴格的工業企業污水排放標準,使其與地表水標準相一致,同時也要提高技術處理能力。
環保部稱企業污染達標排放是環保“底線”而非“上線”
針對“我國現行工業行業污水排放標準限值遠高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企業達標排放的‘合格水’一進入環境就是劣五類水”的說法,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已確立了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即違法的原則,但不能由此反推出只要達到排放標準就合法的結論,達標排放是環保“底線”而非“上限”。
該負責人說,除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外,我國還有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具體、明確的環保目標,在環境質量標準引領下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結合環保總體形勢和行業經濟、技術條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而對各行業規定的基本環境準入條件。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是兩類不同的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從人體健康和生態健康要求“倒推”出來的“目標值”,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從行業技術經濟能力“順推”出來的“起步值”。
“排放標準并不是越嚴越好,必須考慮產業政策允許、技術上可達、經濟上可行,體現的是在特定環境形勢下各排污單位均應達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該負責人說,嚴格的標準是必要的,但過于嚴苛,超過當前經濟、技術可行性的標準可能逼大家造假。
據悉,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確立了排放“超標即違法”的原則,“但不能反過來推論出只要達到排放標準就合法。符合排放標準是合法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該負責人說,達標排放的規定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線”而非“上限”。事實上,由于不同排放源位置不同,周邊排放源數量、環境敏感區分布、自然背景條件不同,對企業排放要求等不一樣。只有既符合排放標準,又符合污染物總量控制及環境敏感點防護要求,最終滿足所在地區改善環境質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針對當前我國較為突出的“選擇性執行標準”“標準執行力度有限”等問題,該負責人建議修改《環保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禁止無許可或違反許可排污;加大超標排放、超許可排放的整體處罰力度,在違反排污許可條件中“防止嚴重污染環境”規定的,按《刑法》第338條追究刑事責任;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在推進國控重點企業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基礎上,全面推進環評、排污許可管理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依靠社會力量強化排放監督;研究出臺鼓勵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技術開發、應用、推廣的經濟激勵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