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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力整治食品標簽 規范標注
[2013/5/15]
近年來,北京市質監局通過全面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活動,發現在日常執法檢查、監督抽查和受理投訴舉報中食品標簽存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其中,2012年度食品標簽問題在全年食品類投訴舉報、食品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食品違法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據介紹,食品標簽不規范問題主要指“如實標注”和“規范標注”兩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實標注主要包括真實屬性、生產日期、營養標簽等8個方面。例如:單一原料產品也要標注“配料表”,如瓶桶裝飲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之外的菌種,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經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質的必須要加以明示;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上除法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必須真實,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規范標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凈含量等5個方面。例如:食品標簽內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如預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劑名稱要嚴格按照GB2760-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通用名和標準名稱進行標注,如“阿斯巴甜”必須標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標簽相關規定的,一律按照《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條的規定立案從嚴查處。同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現場懲戒公示工作相關要求,進行違法信息公示,并納入企業誠信檔案,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為防范食品“早產”現象,北京市質監局明確提出:食品的“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出廠檢驗是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是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檢驗周期。
此外,北京市質監局提出,生產企業所產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相應的中文說明;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無污染”“純天然”等誤導性文字表述。
據介紹,食品標簽不規范問題主要指“如實標注”和“規范標注”兩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實標注主要包括真實屬性、生產日期、營養標簽等8個方面。例如:單一原料產品也要標注“配料表”,如瓶桶裝飲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之外的菌種,不得使用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經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質的必須要加以明示;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上除法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必須真實,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規范標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凈含量等5個方面。例如:食品標簽內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如預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劑名稱要嚴格按照GB2760-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通用名和標準名稱進行標注,如“阿斯巴甜”必須標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標簽相關規定的,一律按照《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條的規定立案從嚴查處。同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現場懲戒公示工作相關要求,進行違法信息公示,并納入企業誠信檔案,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為防范食品“早產”現象,北京市質監局明確提出:食品的“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出廠檢驗是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是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檢驗周期。
此外,北京市質監局提出,生產企業所產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相應的中文說明;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無污染”“純天然”等誤導性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