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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布2012農墾農產品質量監控方案
[2012/6/2]
為落實《2012年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加強農墾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扎實做好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質量監控工作,切實保障可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質量監控對象
本次質量監控的對象為歷年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2012年新增項目創建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具體分工依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質量監控任務表(見附表1)。
二、質量監控內容
(一)現場服務
質檢機構應根據項目單位產品的生產季節進行現場指導,認真填寫“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工作現場服務記錄表” (見附表2),交項目單位及省級主管部門,并錄入“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具體工作包括:
1、核查項目單位追溯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質量關鍵控制點設置和操作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幫助項目單位剖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指導其完善生產管理制度。
2、指導項目單位設計質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確產品質量關鍵控制點及信息采集內容,幫助企業修改和完善質量控制方案。
3、指導項目單位實驗室管理,包括檢驗依據的標準及有關法規,交收檢驗、型式檢驗,檢驗儀器檢定(強檢、自檢)要求,實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規范要求等。培訓企業檢測人員操作技能。
4、對項目單位相關人員開展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的政策、法規、質量追溯操作規程、產品等標準的查新與培訓。
(二)產品檢測
對項目單位的產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質量檢測任務。要求如下:
1.抽(送)樣。對不易保存運輸、易腐爛產品(如蔬菜、水果、畜禽產品及制品、水產品、乳制品)由質檢機構派人現場抽樣,抽樣按現行有效的無公害食品抽樣標準執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標準。每類產品抽取1個樣品,蔬菜按以下優先順序:葉菜、果菜、花菜、莖菜、根菜、芽苗菜;水產品按以下優先順序:魚、蝦、蟹、其它。對容易保存運輸的產品(如谷物類、茶葉、有完整包裝的干制產品及加工類產品)原則上由項目單位送樣,也可由質檢機構抽樣,送樣要求由質檢機構對企業進行布置。
2.檢測項目。除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或稱“衛生指標”)規定的檢測項目外,部分產品須增測相關項目。增測項目及相應檢測方法標準見附表3。
3.判定依據。檢測結果的判定按其產品標準判定,即無公害食品按無公害食品標準判定;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按綠色食品標準判定(有機食品判定的農殘、獸殘指標值為不得檢出);非以上質量認證的產品按相應產品的國家標準判定,若無國家標準則可按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判定。對于抽檢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產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為“該產品不合格”。對于送檢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樣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定“該樣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測項目的指標值均為“不得檢出”,檢出限依據方法標準中的規定值,該表中項目不做判定。
4.報送檢測報告。自從項目單位抽(送)樣品時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分別寄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主管墾區、項目單位各一份,存檔一份,并將檢測結果錄入“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
(三)網絡監管
定期通過“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對項目單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藥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管理、全程質量監管等情況進行監控,填報監管記錄。對項目建設單位每30天進行1次有效監管,對項目創建單位(含往年項目創建單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監管。
三、任務分工
本次質量監控工作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牽頭組織,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河子)、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湛江)、農業部熱帶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亞熱帶果品蔬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農產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大慶)和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參與。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負責制定質量監控方案并組織實施,以及年末質量監控全部結果統計和工作總結。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承擔黑龍江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承擔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5墾(熱)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河子)承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農業、新疆畜牧、寧夏4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湛江)承擔廣東、云南、四川、江西4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熱帶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海南農墾及地方、湖南、湖北4墾(熱)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亞熱帶果品蔬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廣西、重慶、甘肅3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農產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大慶)承擔遼寧、海拉爾、大興安嶺、吉林、貴州5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河南、陜西、山東、山西8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四、工作總結
承擔質量監控任務的各質檢機構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總結報告報送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質量安全處,統一匯總后報我局科技經貿處。內容包括:
(一)質量監控工作整體情況;
(二)項目單位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運行情況(附表4);
(三)項目單位產品檢測情況(附表5)及檢測結果分析;
(四)在質量監控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解決問題的措施,改善質量監控工作的建議等。
五、要求
(一)需現場抽樣的項目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送協助開展質量監控工作的聯系機構、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及抽(送)檢產品的采收(出欄、出籠、捕撈)時間、地點、數量,抽樣地點一經確定,不得拒絕抽檢,否則產品按不合格處理。
(二)質量監控工作應保證科學性、代表性和真實性。各質檢機構要嚴格遵守方案規定的抽樣和檢測方法進行工作。農殘和獸殘的檢測過程要做試劑空白和加標回收率,重復性條件下若干樣品測同一組分時應做一個加標分析,加標回收率應為65%~130%。重金屬的檢測過程需加做一個國家標準物質,以驗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不合格樣品應上報原始記錄、圖譜等相關資料。
(三)每個樣品測定不少于2個平行樣,其精密度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中允許差要求。樣品編號統一管理為NK12—檢測機構地名第一字母—三位數樣號,其中NK表示農墾,12表示2012年,例如農業部食品質檢中心(佳木斯)抽取第1個樣編號為NK12—JMS—001;農業部乳品質檢中心抽取第5個樣編號為NK12—TJ—005,以此類推。
(四)各質檢機構應按本方案規定做好質量監控工作,按規定準時報送總結材料。未經我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產品檢測結果。
(五)質量監控中有關技術問題請與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聯系。
一、質量監控對象
本次質量監控的對象為歷年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2012年新增項目創建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具體分工依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質量監控任務表(見附表1)。
二、質量監控內容
(一)現場服務
質檢機構應根據項目單位產品的生產季節進行現場指導,認真填寫“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工作現場服務記錄表” (見附表2),交項目單位及省級主管部門,并錄入“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具體工作包括:
1、核查項目單位追溯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質量關鍵控制點設置和操作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幫助項目單位剖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指導其完善生產管理制度。
2、指導項目單位設計質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確產品質量關鍵控制點及信息采集內容,幫助企業修改和完善質量控制方案。
3、指導項目單位實驗室管理,包括檢驗依據的標準及有關法規,交收檢驗、型式檢驗,檢驗儀器檢定(強檢、自檢)要求,實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規范要求等。培訓企業檢測人員操作技能。
4、對項目單位相關人員開展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的政策、法規、質量追溯操作規程、產品等標準的查新與培訓。
(二)產品檢測
對項目單位的產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質量檢測任務。要求如下:
1.抽(送)樣。對不易保存運輸、易腐爛產品(如蔬菜、水果、畜禽產品及制品、水產品、乳制品)由質檢機構派人現場抽樣,抽樣按現行有效的無公害食品抽樣標準執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標準。每類產品抽取1個樣品,蔬菜按以下優先順序:葉菜、果菜、花菜、莖菜、根菜、芽苗菜;水產品按以下優先順序:魚、蝦、蟹、其它。對容易保存運輸的產品(如谷物類、茶葉、有完整包裝的干制產品及加工類產品)原則上由項目單位送樣,也可由質檢機構抽樣,送樣要求由質檢機構對企業進行布置。
2.檢測項目。除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或稱“衛生指標”)規定的檢測項目外,部分產品須增測相關項目。增測項目及相應檢測方法標準見附表3。
3.判定依據。檢測結果的判定按其產品標準判定,即無公害食品按無公害食品標準判定;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按綠色食品標準判定(有機食品判定的農殘、獸殘指標值為不得檢出);非以上質量認證的產品按相應產品的國家標準判定,若無國家標準則可按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判定。對于抽檢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產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為“該產品不合格”。對于送檢樣品所檢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樣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定“該樣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測項目的指標值均為“不得檢出”,檢出限依據方法標準中的規定值,該表中項目不做判定。
4.報送檢測報告。自從項目單位抽(送)樣品時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分別寄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主管墾區、項目單位各一份,存檔一份,并將檢測結果錄入“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
(三)網絡監管
定期通過“農墾農產品質量監管綜合平臺”對項目單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藥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管理、全程質量監管等情況進行監控,填報監管記錄。對項目建設單位每30天進行1次有效監管,對項目創建單位(含往年項目創建單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監管。
三、任務分工
本次質量監控工作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牽頭組織,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河子)、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湛江)、農業部熱帶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亞熱帶果品蔬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農產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大慶)和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參與。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負責制定質量監控方案并組織實施,以及年末質量監控全部結果統計和工作總結。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承擔黑龍江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承擔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5墾(熱)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河子)承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農業、新疆畜牧、寧夏4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湛江)承擔廣東、云南、四川、江西4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熱帶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海南農墾及地方、湖南、湖北4墾(熱)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亞熱帶果品蔬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廣西、重慶、甘肅3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農產加工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大慶)承擔遼寧、海拉爾、大興安嶺、吉林、貴州5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承擔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河南、陜西、山東、山西8墾區的質量監控工作。
四、工作總結
承擔質量監控任務的各質檢機構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總結報告報送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質量安全處,統一匯總后報我局科技經貿處。內容包括:
(一)質量監控工作整體情況;
(二)項目單位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運行情況(附表4);
(三)項目單位產品檢測情況(附表5)及檢測結果分析;
(四)在質量監控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解決問題的措施,改善質量監控工作的建議等。
五、要求
(一)需現場抽樣的項目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送協助開展質量監控工作的聯系機構、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及抽(送)檢產品的采收(出欄、出籠、捕撈)時間、地點、數量,抽樣地點一經確定,不得拒絕抽檢,否則產品按不合格處理。
(二)質量監控工作應保證科學性、代表性和真實性。各質檢機構要嚴格遵守方案規定的抽樣和檢測方法進行工作。農殘和獸殘的檢測過程要做試劑空白和加標回收率,重復性條件下若干樣品測同一組分時應做一個加標分析,加標回收率應為65%~130%。重金屬的檢測過程需加做一個國家標準物質,以驗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不合格樣品應上報原始記錄、圖譜等相關資料。
(三)每個樣品測定不少于2個平行樣,其精密度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中允許差要求。樣品編號統一管理為NK12—檢測機構地名第一字母—三位數樣號,其中NK表示農墾,12表示2012年,例如農業部食品質檢中心(佳木斯)抽取第1個樣編號為NK12—JMS—001;農業部乳品質檢中心抽取第5個樣編號為NK12—TJ—005,以此類推。
(四)各質檢機構應按本方案規定做好質量監控工作,按規定準時報送總結材料。未經我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產品檢測結果。
(五)質量監控中有關技術問題請與農業部乳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