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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
[2012/6/2]
關于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從2009年起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并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根據三年來的執行情況,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對《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申請人”,限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本辦法所稱“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是指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向國外專利申請。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時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構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求導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撐我國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的技術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資助保護類型與我國發明專利相同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是委托國內代理機構辦理的向國外專利申請,并有助于國內申請人構建專利池、獲取核心專利技術、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事后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階段和正式獲得授權后分兩次給予資助。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兩個階段的資助總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已經完成國家(地區)公布的,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已經正式獲得授權的,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法律狀態。
第七條 凡獲得中央財政有關科技研發資金以及地方財政有關資金支持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助。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和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區、市)向國外申請專利數量和上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九條 財政部商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每年初下達各省(區、市)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商本級知識產權部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業務要求組織開展本省(區、市)的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采取屬地化管理。申報專項資金的國內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區、市)知識產權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申報表(詳見附件)、單位資格證明材料、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等。省(區、市)知識產權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知識產權部門審核確定資助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撥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知識產權部門于每年底將本年度專項資金的具體項目安排及資助金額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四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應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內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憑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財建[201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從2009年起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并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根據三年來的執行情況,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對《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申請人”,限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本辦法所稱“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是指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向國外專利申請。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時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構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求導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撐我國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的技術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資助保護類型與我國發明專利相同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是委托國內代理機構辦理的向國外專利申請,并有助于國內申請人構建專利池、獲取核心專利技術、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事后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階段和正式獲得授權后分兩次給予資助。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兩個階段的資助總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已經完成國家(地區)公布的,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已經正式獲得授權的,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法律狀態。
第七條 凡獲得中央財政有關科技研發資金以及地方財政有關資金支持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助。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和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區、市)向國外申請專利數量和上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九條 財政部商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每年初下達各省(區、市)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商本級知識產權部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業務要求組織開展本省(區、市)的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采取屬地化管理。申報專項資金的國內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區、市)知識產權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申報表(詳見附件)、單位資格證明材料、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等。省(區、市)知識產權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知識產權部門審核確定資助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撥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知識產權部門于每年底將本年度專項資金的具體項目安排及資助金額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四條 省(區、市)財政部門應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內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憑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