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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9月1日起施行
[2016/9/7]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經過一年多時間的修訂,今年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并高票通過了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下稱“《條例》”)。
9月1日,《條例》正式開始施行。為什么要修訂《條例》?《條例》又有哪些主要內容?具有什么特點?對老百姓的生活又將產生哪些影響?圍繞《條例》落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還將會有哪些具體舉措?
筆者日前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條例》是全國首部修訂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種做法均為國內首創。新修訂《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將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社會公眾的生活帶來深遠影響。
修訂《條例》具有三方面意義
為什么要修訂《條例》?
“2015年的時候,《條例》的修訂被省人大列為立法必立項目,所以可以說修訂《條例》是硬任務。”省食安辦主任、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駱文智表示,從修訂的意義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的需要。《條例》是在2007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基礎上作全面修訂的。隨著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條例》的原有規定與上位法存在部分管理理念、思路和具體規定上的不協調,特別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的調整,需通過修訂和完善《條例》,與上位法要求以及現行工作機制相銜接。
二是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當前,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客觀存在,需通過修訂《條例》,以立法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機制,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解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的需要。我省作為食品生產經營大省,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食品安全工作面臨著許多突出問題。為立足于我省實際,突出廣東特色和可操作性,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需要修訂《條例》。
內容“大修”呈現五大特點
據了解,本次《條例》修訂是大修,原《條例》76條的每個條款都涉及修訂或刪除。《條例》由76條增加到80條,章節的名稱和內容均有大的變化。在內容方面,新《條例》重點突出,特色鮮明,針對性、實操性強。
駱文智介紹,作為地方性法規,《條例》立足我省實際,重點解決當前我省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從調整適用范圍、統一監管體制、落實各方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促進社會共治、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作了規范。
簡單來說,《條例》具有五大特點: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做到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銜接。《條例》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調整范圍,首次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為立法依據,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條例規范,實現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
二是明確各方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條例》進一步鞏固了地方政府負屬地責任、監管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模式。
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改革和進步。《條例》按照“四個最嚴”的監管原則,結合我省的食品安全監管現狀,建立了過程控制、部門合作、責任約談、信用管理、資源整合等創新監管模式。
四是促進社會共治,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社會共治是我國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新要求。食品安全治理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應該包括食品的生產經營者、食品的消費者、媒體、其他社會組織和檢測機構等。通過整體的社會行為改善產生問題的社會背景,提升道德約束力,形成良好社會氛圍,促使食品安全長治久安。在此背景下,《條例》增加了體現社會共治元素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五是嚴格法律責任,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實施嚴厲處罰。為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從嚴監管精神相一致,《條例》采取多種手段實施處罰,并增設了相關食品經營主體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
多個創舉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共治合力,新修訂《條例》中增加了食品安全企業內部“吹哨人”制度等多種新做法,均為國內地方立法首創。
“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多,供應產業鏈長,一味依靠行政監管很難做到無死角、無空白。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才能形成社會共治合力。”駱文智介紹,《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以及食品行業協會參與治理食品安全的權限。
《條例》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規范和督促會員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鼓勵志愿者組織協助或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
《條例》建立了企業內部“吹哨人”制度,鼓勵內部舉報人舉報其所在單位,并給予特殊獎勵,開創了我國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提供違法線索,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震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氛圍。
《條例》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此外,在對監管部門的考核上,《條例》也引入第三方參與考核工作,要求組織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評議、考核,進一步加大了對監管部門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過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結果的客觀性。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