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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發改委聯合發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15/10/27]
為了進一步規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提高用能產品以及其它產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節能低碳產業發展。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于近日聯合發布了《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會第168號令,以下簡稱168號令),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68號令的制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以及節能低碳的總體要求;貫徹落實了《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立節能產品認證制度以及認證結果采信的規定;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家202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等國家政策提出的“建立健全低碳產品認證、節能產品認證等制度”、“制定《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的要求。168號令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包括節能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兩種形式。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包括節能產品認證和低碳產品認證。節能產品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用能產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認證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低碳產品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碳排放量值或者溫室氣體排放量符合相應低碳產品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實際工作中,節能產品認證制度、低碳產品認證制度依據各自的認證規則分別實施。如企業申請節能產品認證或者低碳產品認證,由認證機構依據168號令和《節能產品認證規則》或者《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分別進行認證;如企業既申請節能認證、又申請低碳認證,按照兩套認證規則進行一次性審查,核發節能認證證書和低碳認證證書,產品使用兩套認證標志。
(二)明確節能低碳產品認證部際協調工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部際協調工作機制,共同確定產品認證目錄、認證依據、認證結果采信等有關事項;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建節能低碳認證技術委員會,對涉及認證技術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
(三)明確認證目錄、認證規則、認證證書的制定發布主體。一是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二是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由國家認監委發布;三是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發布。
(四)明確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的實施程序。168號令第二章對認證委托與受理、認證實施、產品型式試驗、產品檢驗檢測、工廠檢查或者核查、認證決定、跟蹤檢查等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實施全過程作出具體規定。
(五)明確信息公開和報送制度。一是國家認監委公布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實施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二是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公開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產品獲證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定期將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結果采信等有關數據和工作情況,報告國家認監委。
(六)明確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一是規定了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和有效期,證書有效期為3年;二是認證機構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三是明確了節能產品認證標志、低碳產品認證標志的式樣;四是取得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認證機構監督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五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和轉讓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七)明確監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確了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地方質檢兩局在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二是建立了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的申訴制度;三是建立了組織和個人對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制度;四是規定了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或者轉讓節能、低碳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行政處罰條款。
(八)明確獲證產品的采信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推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并采信認證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節能低碳產品認證活動,鼓勵使用獲得節能低碳認證的產品。
168號令的發布施行,通過建立國家統一的節能低碳產品認證制度,用認證的手段,對產品是否節能、低碳進行合格評定,使產品真正節能、真正低碳。同時,通過認證結果的采信制度,將進一步促進我國節能、低碳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