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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工作如何華麗轉身?
[2015/7/14]
“十一五”以來,我國各級環境監測站歷經了近十年的黃金發展期,裝備能力、人員力量、技術水平等取得長足進步,一些長期制約環境監測工作深入發展的瓶頸問題逐步突破。陳吉寧部長在環境保護部組織的“環評和監測工作創新”大討論中希望改革激發創新活力,為環境監測新發展凝聚力量。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各級環境監測站應主動適應環保工作新形勢,在加強環境質量監測、監督,巡視性監測和監測質量監督等方面有所作為。
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價
環境質量逐步改善是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使命。新環保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但在目前,普遍采用環境質量各級人民政府自測、自評、自報的工作模式,還是一種績效的自我評估和審查,不僅在科學性上不符合接受上級或第三方機構獨立評估的原則,而且真實性也難以完全保證。
為此,對環境質量要增加和建立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不定期核查制度。也就是說,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環保部門直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要全面開展轄區內的環境質量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按要求報送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根據既定的現場核查計劃,以及日常審核上報的監測數據,不定期赴現場開展核查。
這種模式,將環境質量自測與上級監督性質的現場核查結合起來,只要嚴肅使用現場核查結果,就能使環境質量績效考核體系正常運轉起來。
當務之急,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牢牢把握環境質量監測這條主線不動搖,守土有責,科學布設各種環境要素的監測點位,心無旁騖地做好本級環境質量監測,主動接受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日常監督和不定期檢查,排除來自本級領導的行政干預,如實反映環境質量現狀。
加強污染源監督性和巡視性監測
新環保法明確了企事業單位達標排放的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的監督責任。企事業單位對自身的排污行為負責,并開展自行監測;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各類污染源的統一監管。在此制度設計下,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承擔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這項法定職責。新環保法的有效實施需要配套嚴格、嚴謹的監督性監測來保駕護航。
總體上,對排污企事業單位的監督性和巡視性監測正走向正軌,但是頻次還不高,威懾力還不夠大。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要實現業務轉型,應安排更多的技術人員開展對排污企事業單位的監督性和巡視性監測。
開展第三方檢測公司技術監督
隨著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深入推進,許多原來由各級環境監測站承擔的監測業務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給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來承擔。這些監測業務,原來都在各級環境監測站施行多年、較為成熟的質量管理體系下運行,有長期技術積累和聲譽口碑,總體來說質量是有保證的。
現在業務放開后,市場正處于一哄而上、魚目混珠的狀態,惡性競爭頻發。可以說,運動員已上場但游戲規則還不成熟。裁判員一直未露面,場上出現的混亂局面在所難免。
隨著市場化的監測業務領域不斷擴大,加強監管迫在眉睫。環保部門要迅速開展有針對性的管理,并指導直屬環境監測機構將技術監督及時跟進。例如,開展實驗室監測項目的審查和技術認可;通過盲樣考核、比對監測等手段評估第三方檢測公司的工作能力;與第三方檢測公司工作人員同赴監測現場,跟蹤其監測全過程;仲裁對第三方檢測公司的投訴等。對這塊新增的業務,直屬環境監測機構要配置力量,甚至成立專門的技術管理內設機構。
筆者認為,引入市場力量參與環境監測,使環保部門直屬環境監測機構逐步退出涉行政審批和競爭性監測領域,可緩解現階段人手不足與監測任務日益增長之間的矛盾,也有助于監測站回歸公益性的本質。但這需要合理界定其事權,并足額提供相應的財力保障,從而維持監測隊伍和能力的總體穩定,實現環境監測工作的華麗轉身。各級環保部門直屬監測機構也要勇于調整工作重心,主動有為,當好監測市場的技術裁判員和技術監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