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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下的網購食品新舊對比
[2015/6/10]
網購食品,別忘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下的網購食品新舊對比
網購食品是指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到的食品。網購的優勢很多,一是價格,這是網購的最大優點;二是方便、快捷,不用出門就可以買到你喜歡的任何食品;三是多樣性的選擇優勢。然而,縱觀目前的網購市場,卻存在著不少的食品安全隱患。
2009年6月1號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已從多個角度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至今在對網購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保護仍存在空白和盲點。消費者花費時間和金錢網購到的食品,其食品安全無從保障,帶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而消費者常常投訴無門。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規不健全、造成經營管理混亂
目前,我國對網絡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規并不十分健全,2010年7月1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了界定,但并沒有對經營食品做出具體要求。2009版的《食品安全法》也沒有將“網絡食品銷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監督的對象。這使得網購食品領域成了盲區。
2、經營主體的虛擬性另網購食品安全無保障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網上經營者不需要具備實體的店面、設施、和人員。消費者不能直接接觸到食品,無法憑借其在實體銷售場所的購買經驗鑒別食品好壞,只能依賴網絡食品經營者的介紹或廣告等信息。有些網絡經營者也經常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售賣假冒偽劣產品,弄虛作假;還有有些打著私房菜的名義售賣自制食品,號稱“祖傳秘方”,但這些自制食品既無產品外包裝,又缺乏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
3、網商們的信用炒作
以某國內大型網購平臺為例,消費者在買東西之前往往會先看評價和銷量,這就應運而生了進行網購信用炒作的行當,使網購食品質量的真實性蒙上了一層面紗。導致網購平臺里賣真貨好貨的有,而賣假售劣的也不少。
4、監管難度大、消費維權及查處困難重重
網絡食品經營者多數無工商營業執照,有的商家提供的廠址、聯系方式也是虛假的,使得網絡維權難于開展。很多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到了有問題食品,想追究責任卻不知道找誰,加上購買金額不大,想想吃點小虧算了,很多就這樣不了了之。
民以食為天,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購的興起與普及,原有的法律規范也面臨著新的挑戰。2009版《食品安全法》對于網購食品的法律盲區在今年(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中終于有了嚴格規定。新食品安全法中第62條和第131條對食品經營者和網購平臺分別提出了嚴格要求。包括: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我們相信,在新食品安全法下,網購食品將比以往多一重保障;食品網絡經營者將比以往多一重約束;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也將再多一重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