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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標準透視食品安全重點工作
[2015/3/25]
據3月2日國辦通知部署,2015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共七個方面30條措施,其中第二方面重點工作即健全法規標準,完善制度體系中的一條措施是專門說標準的。30條中只有一條,如果說標準占2015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分量的1/30,那就大錯特錯了。
第一方面重點工作講的是嚴格監管執法,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包括加強食用農產品源頭治理,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監管,加強重點區域風險防控,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以及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等5條措施。前兩條措施明確提到標準,要解決的是農藥獸藥殘留和化肥、農藥獸藥等投入品使用以及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問題。后3條措施包括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產地重金屬污染、種養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機物污染,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病死畜禽收購屠宰、私屠濫宰、農資制假售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后3條措施雖然沒有提到標準,但其中明確的“違法違規行為”之“規”值得玩味。當法律法規并提時,法規主要是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而違法違規之“規”,雖然包括但已遠遠不限于法規之“規”,是規矩之“規”,主要指標準。而標準本來屬于技術法規范疇,違法違規之“規”固然是標準,說法律法規之“規”是標準,也并非牽強附會。
不難看出,除私屠濫宰外,其余如重金屬污染、種養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機物污染,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無一不靠標準來判定。即使病死畜禽收購屠宰,如果沒有抓到現行,最終也要依靠病疫檢驗標準。至于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雖然是生產管理和市場管理手段,但是,產地憑什么準出?市場憑什么準入?靠的還是標準,而且是相互銜接的標準,否則產地準出是一套標準,市場準入是另一套標準,管理上就不能銜接,更不能形成機制。
從第三方面到第七方面的重點工作分別是規范生產經營,全面落實企業責任;強化宣傳和應急處置,提高風險管控水平;完善治理體系,堅持依法行政;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能力建設;狠抓督促落實,強化責任措施。其中雖然不乏如“私屠濫宰”等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市場手段規范的情況,但絕大部分重點工作都與標準相關。如第10條措施中擴大食品質量安全授權制度試點,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制度,在餐飲服務企業推行“明廚亮灶”等看上去和標準并無關聯,但標準體系不健全、執行標準落后、實施標準不力的企業能獲得授權?如果企業生產中從原料中檢測出允許使用范圍之外的添加劑而不報告,風險問題報告制度豈不形同虛設?“明廚亮灶”更應該用標準明確廚與灶不同功能區的明與亮的標準。再如第16條健全監管體系,亮點是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傾的工作機制,健全鄉鎮(街道)或區域食品安全監管派出機構,打通“最后一公里”,區縣級質檢機構原來不能檢測的項目還可以到市里省里,現在重心在鄉鎮,區縣級質檢機構不僅要快出檢測結果,還要增加檢測項目,僅這項工作的準備階段,就要再熟悉一下食品安全標準,哪些標準,哪些項目,什么要求?
既然2015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講的幾乎都是標準,為什么還要專門拿出一條來講標準。這要看看專門說標準的第8條重點工作措施的表述: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完成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清理整合任務,加強重點、急需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加快形成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重點標準的跟蹤評價。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標準執行情況的有機銜接。不難看出,其中并沒有講到某個方面如重金屬污染、種養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機物污染標準,因為具體的標準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中,所以強調的是重點、急需標準以及標準的貫徹實施跟蹤等原則性的要求。
更應該看到,因為標準是食品安全的基礎,所以30條措施中幾乎每一條都用得上標準,但食品安全需要“共治”,國辦通知中的“共治”顯然是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各方面力量。而進一步研究不難發現,七個方面重點工作也需要“共治”,否則有標準而不實施,實施不力又沒有監管,那么再好的標準也是擺設。2015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的七個方面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七個不同的著力點,目標正如國務院通知明確的,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