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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重污染預警引入健康危害
[2014/11/1]
為期一個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只剩下3天。按照國務院法制辦于9月9日發布的通知,10月8日以前,“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都可以對征求意見稿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10月4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通過其網站發布修改建議書。自然之友提出了三條主要建議,一是“設專章,詳細全面規定在大氣污染領域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二是“鼓勵地方制定嚴于國家的排放標準”,三是“全面完善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該建議書已于9月30日遞送國務院法制辦。澎湃新聞同時采訪了參與該建議書意見征集的部分代表,意見大多集中在公眾參與環節的缺失。
新法缺乏公眾參與環節
自然之友將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與今年4月份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進行比較后發現,前者明顯缺失了“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項目負責人葛楓告訴澎湃新聞,“大氣污染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我們應該有上述權利,但是這個法律沒有提這些權利。”
葛楓認為,新法整體上是政府主導的法律,對于大氣污染行為的監控、治理和懲罰,規定的基本都是政府行為,而缺乏社會的參與,“只有政府往前走,這樣的法律不會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建議增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既是保障公眾的權益,也和《環境保護法》的相關條文呼應。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的顧蓓蓓也表示,希望“大氣法”設專章,這個專章要求公布的信息應該至少包括“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政府部門或者環境主管部門他監管信息、重點廢氣污染源自行監測排放信息”等信息。
自然之友在建議書中提出,“作為大氣污染領域的單項立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與新《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設專章,詳細全面的規定在大氣污染領域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包括保障知情、參與和監督權,污染信息公開,環評全本公開,監督舉報權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自然之友還希望,新“大氣法”不僅要增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環境,還因為大氣污染是與公眾生活關系最密切,也是最為關注的一個環境問題,應該在這方面制定比《環保法》更全面詳細的規定。
應鼓勵地方制定更嚴格排放標準
新“大氣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弊匀恢颜J為這個條目,實際上妨礙了地方制定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建議刪除。
但“大氣法”同時又針對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問題設立的專章,制定了相關條目,保證重點區域的大區環境質量。自然之友等環保組織認為,為實現這樣的目標,就應該鼓勵和支持重點區域制定優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
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的氣候與能源項目主任方立峰就表示,由于“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污染形勢特別嚴重,可能治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建議增加一些內容,比如“重點區域應該單獨制定嚴于國家空氣質量標準的地方標準”。
也已經有地方制定了這樣的標準,比如今年3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就規定,北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并組織實施”。
方立峰同時建議,新“大氣法”中應制定更嚴格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重點地區大氣污染排放,關于環保、火電廠排放等這樣一些工業排放標準,還有質量標準,煤炭使用關于硫等煤炭質量標準重點區域應該更加嚴格”。
重污染天氣應對希望引入健康影響評價
除了自然之友提交的建議書中的建議外,也有一些個人和團體對新“大氣法”提出了其他的意見。其中重污染天氣應對環節,是意見較為集中的章節。
方立峰還認為新“大氣法”中重污染天氣應對環節中,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應進一步完善,不要局限于重點區域。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只提出要在重點區域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但“重點區域之外西安、武漢、甚至是哈爾濱都出現重度霧霾情況”,這些地方在未來可能出現重度霧霾的時候,同樣應該有重度污染天氣預警機制。
除了預警機制以外,還有專家提出應該配套應急預案。雖然新“大氣法”提出了諸如停產限產、限行、學校停止戶外體育課等措施,但什么情況下該實施,實施的程度如何,沒給出指導性意見。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潘小川說,新“大氣法”“缺乏公共衛生視角”,“重污染是什么意思?超多少算重污染,超多少算輕污染?這些其實是以健康危害為出發點進行界定的。”雖然考慮我國社會經濟條件、技術條件可行性等方面因素,暫時無法實施 WHO推薦的標準,但仍建議在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時,將健康影響作為一個考慮因素。
潘小川認為,新“大氣法”要求建立監測預警體系是好事,但監測預警時,應考慮健康影響的因素,“中國不同地區,同樣大氣污染,同樣顆粒物PM2.5濃度,但是成分不一樣,健康影響可能差別很大”,如果“已經產生了健康危害,才去發出預警信息,這樣的預警價值就小了很多”。
10月4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通過其網站發布修改建議書。自然之友提出了三條主要建議,一是“設專章,詳細全面規定在大氣污染領域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二是“鼓勵地方制定嚴于國家的排放標準”,三是“全面完善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該建議書已于9月30日遞送國務院法制辦。澎湃新聞同時采訪了參與該建議書意見征集的部分代表,意見大多集中在公眾參與環節的缺失。
新法缺乏公眾參與環節
自然之友將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與今年4月份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進行比較后發現,前者明顯缺失了“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項目負責人葛楓告訴澎湃新聞,“大氣污染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我們應該有上述權利,但是這個法律沒有提這些權利。”
葛楓認為,新法整體上是政府主導的法律,對于大氣污染行為的監控、治理和懲罰,規定的基本都是政府行為,而缺乏社會的參與,“只有政府往前走,這樣的法律不會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建議增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既是保障公眾的權益,也和《環境保護法》的相關條文呼應。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的顧蓓蓓也表示,希望“大氣法”設專章,這個專章要求公布的信息應該至少包括“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政府部門或者環境主管部門他監管信息、重點廢氣污染源自行監測排放信息”等信息。
自然之友在建議書中提出,“作為大氣污染領域的單項立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與新《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設專章,詳細全面的規定在大氣污染領域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包括保障知情、參與和監督權,污染信息公開,環評全本公開,監督舉報權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自然之友還希望,新“大氣法”不僅要增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環境,還因為大氣污染是與公眾生活關系最密切,也是最為關注的一個環境問題,應該在這方面制定比《環保法》更全面詳細的規定。
應鼓勵地方制定更嚴格排放標準
新“大氣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弊匀恢颜J為這個條目,實際上妨礙了地方制定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建議刪除。
但“大氣法”同時又針對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問題設立的專章,制定了相關條目,保證重點區域的大區環境質量。自然之友等環保組織認為,為實現這樣的目標,就應該鼓勵和支持重點區域制定優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
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的氣候與能源項目主任方立峰就表示,由于“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污染形勢特別嚴重,可能治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建議增加一些內容,比如“重點區域應該單獨制定嚴于國家空氣質量標準的地方標準”。
也已經有地方制定了這樣的標準,比如今年3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就規定,北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并組織實施”。
方立峰同時建議,新“大氣法”中應制定更嚴格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重點地區大氣污染排放,關于環保、火電廠排放等這樣一些工業排放標準,還有質量標準,煤炭使用關于硫等煤炭質量標準重點區域應該更加嚴格”。
重污染天氣應對希望引入健康影響評價
除了自然之友提交的建議書中的建議外,也有一些個人和團體對新“大氣法”提出了其他的意見。其中重污染天氣應對環節,是意見較為集中的章節。
方立峰還認為新“大氣法”中重污染天氣應對環節中,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應進一步完善,不要局限于重點區域。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只提出要在重點區域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但“重點區域之外西安、武漢、甚至是哈爾濱都出現重度霧霾情況”,這些地方在未來可能出現重度霧霾的時候,同樣應該有重度污染天氣預警機制。
除了預警機制以外,還有專家提出應該配套應急預案。雖然新“大氣法”提出了諸如停產限產、限行、學校停止戶外體育課等措施,但什么情況下該實施,實施的程度如何,沒給出指導性意見。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潘小川說,新“大氣法”“缺乏公共衛生視角”,“重污染是什么意思?超多少算重污染,超多少算輕污染?這些其實是以健康危害為出發點進行界定的。”雖然考慮我國社會經濟條件、技術條件可行性等方面因素,暫時無法實施 WHO推薦的標準,但仍建議在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時,將健康影響作為一個考慮因素。
潘小川認為,新“大氣法”要求建立監測預警體系是好事,但監測預警時,應考慮健康影響的因素,“中國不同地區,同樣大氣污染,同樣顆粒物PM2.5濃度,但是成分不一樣,健康影響可能差別很大”,如果“已經產生了健康危害,才去發出預警信息,這樣的預警價值就小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