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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2014/9/22]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建立從土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
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旨在設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法律制度,這一制度應是從土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因此,必須加強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
從源頭加強農產品監管 修訂草案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洪毅委員說,修訂草案上述規定只把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沒有把食品安全的源頭環節納入進去。修訂草案規定食用農產品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來監管,沒有將本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效銜接起來,統籌考慮。也可以說,食品安全法中引出兩個概念,一個是食品,一個是食用農產品。這會造成監管交叉、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食品安全關鍵是全程監督,要加強農產品監管。”黃小晶委員說,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全程監管,全程監管就應從源頭出發。現在發生的很多案件就是種的、養的、海里撈的本身有問題,這樣的原料拿去加工就會出大問題。但是修訂草案中只有一條原則性規定。這一條要大大擴充,否則后面加工的食品、農產品將會出問題。修訂草案比較側重食品的經營和加工,而生產這部分欠缺。
叢斌委員建議刪除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的源頭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環。”叢斌近日到貴州調研。貴州一個縣有一塊地種荷蘭豆,整個體系監測非常嚴格,農產品殘留量符合荷蘭標準,符合日本標準。但農戶說當地老百姓吃不到這些荷蘭豆,產品打包直接出口。
“這說明我們能做到源頭治理。”叢斌說,要從制度上保證國內老百姓吃到好的東西。
嚴把農產品市場準入關
“食品安全要抓關鍵點的控制。”劉振偉委員說,食用農產品質量監管的關鍵在市場準入關。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要進行檢測,全面檢測做不到,但抽檢一定要經常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蔬菜大多是內地供應過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們內地的蔬菜就不一定安全。同一個產地,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產地反而不一定安全呢?區別就在檢測上。供港的蔬菜在產地要進行檢測,到香港進入批發市場之前也要檢測。不合格產品,不退回就地銷毀。而且有產地追溯制度,形成倒逼機制,促使生產者標準化生產。
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李江說,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安全檢驗信息等資源,實現資源共享。這一條很好。但是現在縣一級,往往檢驗設備不全。建議中央和地方政府整合財政資金,對食品安全檢測設備予以支持。建議在超市、農貿市場配備專門的檢驗人員和設備,滿足消費者檢驗要求。
“食品安全監督,很重要的問題是應建立權責清晰、權力制衡制度。”吳曉靈委員說,修訂草案力求把責任劃清,而且盡量歸于一口,不多頭管理,但是還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吳曉靈認為,在權力制衡方面,應把標準的制定權、風險評估權和監督權相對分開。草案把風險評估作為標準制定的基礎,因而把風險評估權和標準制定權放在一起,這一分工是對的。相對的另一面是監督權力。修訂草案將風險評估和標準制定權賦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監督權賦予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藥監督總局),但在農產品上,因為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只規定農產品也要遵循本法。關于農產品標準制定機關,修訂草案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建議由這兩個部門會同制定,以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因為在農產品管理上農業部是主要的檢查機構,不能制定標準又負責檢查,還是應把標準的制定權和檢查權分開。
嚴禁生產銷售劇毒農藥
“修訂草案強調要預防為主,但在具體條文中體現得不夠。”任茂東委員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條款,嚴禁劇毒農藥的生產、銷售;限制使用高毒農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
任茂東認為,這樣規定才會真正體現預防為主。從源頭上取締劇毒農藥,蔬菜和糧食的農藥殘留問題就會基本杜絕。蔬菜領域就不會出現重大安全問題。
“修訂草案在食用農產品的產地監管和投入品的監管方面,規定少了一些,同時缺乏力度。”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春艷說,農產品源頭監管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很難想象,受污染的土壤和受污染的江河湖海生產出來的食品是安全的。在修訂草案設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覆蓋全過程的監管,應是從土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制度。
高春艷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對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控制的要求,同時增設對農產品投入品控制的要求。
修訂草案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高春艷建議增加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生產相關的投入品。
高春艷指出,十年前農民常用的呋喃丹或氧化樂果是高效高毒殺蟲劑,農業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但目前還有大量農民在使用。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大都是小群體,對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老百姓是一個大群體。修訂草案只限定農民限制使用農業投入品,沒有具體規定廠家義務,這在實際工作中就增加了執法監管難度。應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這些農業投入品。
任茂東說,蔬菜、蛋禽、肉畜、水產等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種植和養殖者可能使用各種生長激素和興奮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食品安全。但是,這些生長激素和興奮劑很顯然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不能適用有關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此,為了避免立法上的漏洞,建議對生長激素、興奮劑和消毒藥的使用也作出明確規定。
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旨在設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法律制度,這一制度應是從土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因此,必須加強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
從源頭加強農產品監管 修訂草案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洪毅委員說,修訂草案上述規定只把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沒有把食品安全的源頭環節納入進去。修訂草案規定食用農產品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來監管,沒有將本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效銜接起來,統籌考慮。也可以說,食品安全法中引出兩個概念,一個是食品,一個是食用農產品。這會造成監管交叉、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食品安全關鍵是全程監督,要加強農產品監管。”黃小晶委員說,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全程監管,全程監管就應從源頭出發。現在發生的很多案件就是種的、養的、海里撈的本身有問題,這樣的原料拿去加工就會出大問題。但是修訂草案中只有一條原則性規定。這一條要大大擴充,否則后面加工的食品、農產品將會出問題。修訂草案比較側重食品的經營和加工,而生產這部分欠缺。
叢斌委員建議刪除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的源頭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環。”叢斌近日到貴州調研。貴州一個縣有一塊地種荷蘭豆,整個體系監測非常嚴格,農產品殘留量符合荷蘭標準,符合日本標準。但農戶說當地老百姓吃不到這些荷蘭豆,產品打包直接出口。
“這說明我們能做到源頭治理。”叢斌說,要從制度上保證國內老百姓吃到好的東西。
嚴把農產品市場準入關
“食品安全要抓關鍵點的控制。”劉振偉委員說,食用農產品質量監管的關鍵在市場準入關。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要進行檢測,全面檢測做不到,但抽檢一定要經常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蔬菜大多是內地供應過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們內地的蔬菜就不一定安全。同一個產地,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產地反而不一定安全呢?區別就在檢測上。供港的蔬菜在產地要進行檢測,到香港進入批發市場之前也要檢測。不合格產品,不退回就地銷毀。而且有產地追溯制度,形成倒逼機制,促使生產者標準化生產。
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李江說,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安全檢驗信息等資源,實現資源共享。這一條很好。但是現在縣一級,往往檢驗設備不全。建議中央和地方政府整合財政資金,對食品安全檢測設備予以支持。建議在超市、農貿市場配備專門的檢驗人員和設備,滿足消費者檢驗要求。
“食品安全監督,很重要的問題是應建立權責清晰、權力制衡制度。”吳曉靈委員說,修訂草案力求把責任劃清,而且盡量歸于一口,不多頭管理,但是還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吳曉靈認為,在權力制衡方面,應把標準的制定權、風險評估權和監督權相對分開。草案把風險評估作為標準制定的基礎,因而把風險評估權和標準制定權放在一起,這一分工是對的。相對的另一面是監督權力。修訂草案將風險評估和標準制定權賦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監督權賦予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藥監督總局),但在農產品上,因為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只規定農產品也要遵循本法。關于農產品標準制定機關,修訂草案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建議由這兩個部門會同制定,以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因為在農產品管理上農業部是主要的檢查機構,不能制定標準又負責檢查,還是應把標準的制定權和檢查權分開。
嚴禁生產銷售劇毒農藥
“修訂草案強調要預防為主,但在具體條文中體現得不夠。”任茂東委員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條款,嚴禁劇毒農藥的生產、銷售;限制使用高毒農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
任茂東認為,這樣規定才會真正體現預防為主。從源頭上取締劇毒農藥,蔬菜和糧食的農藥殘留問題就會基本杜絕。蔬菜領域就不會出現重大安全問題。
“修訂草案在食用農產品的產地監管和投入品的監管方面,規定少了一些,同時缺乏力度。”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春艷說,農產品源頭監管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很難想象,受污染的土壤和受污染的江河湖海生產出來的食品是安全的。在修訂草案設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覆蓋全過程的監管,應是從土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制度。
高春艷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對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控制的要求,同時增設對農產品投入品控制的要求。
修訂草案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高春艷建議增加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生產相關的投入品。
高春艷指出,十年前農民常用的呋喃丹或氧化樂果是高效高毒殺蟲劑,農業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但目前還有大量農民在使用。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大都是小群體,對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老百姓是一個大群體。修訂草案只限定農民限制使用農業投入品,沒有具體規定廠家義務,這在實際工作中就增加了執法監管難度。應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這些農業投入品。
任茂東說,蔬菜、蛋禽、肉畜、水產等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種植和養殖者可能使用各種生長激素和興奮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食品安全。但是,這些生長激素和興奮劑很顯然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不能適用有關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此,為了避免立法上的漏洞,建議對生長激素、興奮劑和消毒藥的使用也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