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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發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4/7/24]
總體目標
近期目標: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氣(不包含煤制氣)消費比重達到7%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重點城市供應國V標準車用汽、柴油。
中期目標: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氣(不包含煤制氣)消費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費比重降至65%以下;全國范圍內供應國V標準車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和山東省接受外輸電比例,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
遠期目標: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和總量控制取得明顯成效,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轉變不斷深入,以較低的能源增速支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得到有效緩解,形成清潔、高效、多元的能源供應體系,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
加大火電、石化和燃煤鍋爐污染治理力度
任務:采用先進高效除塵、脫硫、脫硝技術,實施在役機組綜合升級改造;提高石化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催化裂化裝置安裝脫硫設施,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原油成品油碼頭進行油氣回收治理,燃煤鍋爐進行脫硫除塵改造,加強運行監管。
目標:確保按期達標排放,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火電、石化企業及燃煤鍋爐項目按照相關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措施:繼續完善“上大壓小”措施。重點做好東北、華北地區小火電淘汰工作,爭取2014年關停200萬千瓦。
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所有燃煤電廠全部安裝脫硫設施,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現有燃煤機組進行除塵升級改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所有石化企業催化裂化裝置安裝脫硫設施,全面推行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加強生產、儲存和輸送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燃煤鍋爐現有除塵設施實施升級改造;火電、石化企業和燃煤鍋爐要加強環保設施運行維護,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排放不達標的火電機組要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電網企業不得調度其發電。
2014年底,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完成石化行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現有煉化企業的燃煤設施,基本完成天然氣替代或由周邊電廠供汽供電。在氣源有保障的條件下,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基本完成煉化企業燃煤設施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范圍內,除列入成品油質量升級行動計劃的項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煉油項目。
加強分散燃煤治理
任務:全面推進民用清潔燃煤供應和燃煤設施清潔改造,逐步減少京津冀地區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標: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縣(區)為單位的全密閉配煤中心、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清潔煤供應網絡,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措施:建設區域煤炭優質化配送中心。根據區域煤炭資源特點和煤炭用戶對煤炭的質量需求,合理規劃建設全密閉煤炭優質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過選煤、配煤、型煤、低階煤提質等先進的煤炭優質化加工技術,提高、優化煤炭質量,逐步形成分區域優質化清潔化供應煤炭產品的布局。
制定嚴格的民用煤炭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加快制定優質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產品質量的地方標準,對硫分、灰分、揮發分、排放指標等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不符合標準的煤炭不允許銷售和使用。推行優質潔凈、低排放煤炭產品的替代機制,全面取消劣質散煤的銷售和使用。
強化煤炭產品質量監管。煤炭經營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標準進行產品質量標識,無標識的煤炭產品不能銷售和使用。質量監督部門對煤炭產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達不到相關標準的煤炭不允許銷售和使用。煤炭生產、加工、經營等企業必須生產和出售符合標準的煤炭產品。
加強對煤炭供應、儲存、配送、使用等環節的環保監督。各種煤堆、料堆實現全密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加快運煤列車及裝卸設施的全封閉改造,減少運輸過程中的原煤損耗和煤塵污染。在儲存、裝卸、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控制揚塵污染。嚴查劣質煤銷售和使用,加強對煤炭加工、存儲地環保設施的執法檢查。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統,對煤炭供應、儲存、配送、使用等環節實現動態監管。
推廣先進民用爐具。制定先進民用爐具標準,加大宣傳力度,對先進爐具消費者實行補貼,調動購買和使用先進爐具的積極性,提高民用燃煤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