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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監委公告擬補充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
[2014/6/11]
國家認監委近日發出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公告”,就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作出說明。全文如下:
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17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維護產品認證市場公平有序競爭,進一步激發認證檢測行業活力和方便企業申請認證,不斷優化認證檢測資源,國家認監委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65號令)的有關規定,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使用,資源合理利用。
(二)滿足產業集中地和邊遠地區企業需求以及企業“一站式”服務需求。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標準檢測認證一體化、具有行業影響力、產業集中地、具備關聯產品認證經驗的認證機構。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標準檢測認證一體化、具備關聯產品檢測經驗的實驗室。
二、指定需求
(一)對于新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擬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見附件1(指定項目編號1.1、1.2、2.1~2.5)。
(二)對于現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相關產品領域,擬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見附件1(指定項目編號1.3~1.11、2.6~2.29)。
(三)對于現有指定實驗室,在我委已開展的各項監督檢查活動中無不良記錄并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進一步完善其“一站式”檢測能力的指定需求見附件2(指定項目編號3.1~3.33)。
1.同一產品領域指定業務范圍授權不完整,且實際已具備檢測能力(產品領域劃分見附件2);
2.已有整機CCC授權,而整機所用部件未授權,且實際已具備檢測能力。
三、指定申請的受理條件
(一)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7.建立相應程序以確保認證機構負責人和認證人員(包括初評、復評、簽發)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8.建立相應程序以確保實驗室負責人和檢測人員(包括主檢、審核、簽發)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項所述條件并愿意承擔相應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于2014年6月20日17:00前(以收到為準)將填寫完成的申請書(見附件3)寄達國家認監委,并請注意以下事項:
1.申請書應按不同指定項目編號分別填寫。
2.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
3.為保證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門報送材料;寄送材料請使用EMS郵政特快專遞,由質檢總局收發室統一收取。
(二)2014年6月23日至7月4日,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
(三)2014年7月7日至7月11日,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結論。需要時,國家認監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本階段所需時間將相應延長。
(四)2014年7月25日前,國家認監委確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及業務范圍。需要進行現場調查時,本階段完成時間將相應順延。
(五)申請機構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訴和投訴。
五、信息咨詢及聯絡
(一)電氣電子類
聯系人:邱磊
電 話:010-82262779
(二)非電氣電子類
聯系人:薛巖
電 話:010-82262741
(三)郵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郵編100088。
附件:1.擬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
2.進一步完善“一站式”檢測能力的指定需求
3.申請成為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檢查機構與實驗室的申請書
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17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維護產品認證市場公平有序競爭,進一步激發認證檢測行業活力和方便企業申請認證,不斷優化認證檢測資源,國家認監委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65號令)的有關規定,擬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使用,資源合理利用。
(二)滿足產業集中地和邊遠地區企業需求以及企業“一站式”服務需求。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標準檢測認證一體化、具有行業影響力、產業集中地、具備關聯產品認證經驗的認證機構。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標準檢測認證一體化、具備關聯產品檢測經驗的實驗室。
二、指定需求
(一)對于新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擬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見附件1(指定項目編號1.1、1.2、2.1~2.5)。
(二)對于現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相關產品領域,擬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見附件1(指定項目編號1.3~1.11、2.6~2.29)。
(三)對于現有指定實驗室,在我委已開展的各項監督檢查活動中無不良記錄并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進一步完善其“一站式”檢測能力的指定需求見附件2(指定項目編號3.1~3.33)。
1.同一產品領域指定業務范圍授權不完整,且實際已具備檢測能力(產品領域劃分見附件2);
2.已有整機CCC授權,而整機所用部件未授權,且實際已具備檢測能力。
三、指定申請的受理條件
(一)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7.建立相應程序以確保認證機構負責人和認證人員(包括初評、復評、簽發)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8.建立相應程序以確保實驗室負責人和檢測人員(包括主檢、審核、簽發)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項所述條件并愿意承擔相應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于2014年6月20日17:00前(以收到為準)將填寫完成的申請書(見附件3)寄達國家認監委,并請注意以下事項:
1.申請書應按不同指定項目編號分別填寫。
2.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
3.為保證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門報送材料;寄送材料請使用EMS郵政特快專遞,由質檢總局收發室統一收取。
(二)2014年6月23日至7月4日,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
(三)2014年7月7日至7月11日,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結論。需要時,國家認監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本階段所需時間將相應延長。
(四)2014年7月25日前,國家認監委確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及業務范圍。需要進行現場調查時,本階段完成時間將相應順延。
(五)申請機構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訴和投訴。
五、信息咨詢及聯絡
(一)電氣電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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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10-82262779
(二)非電氣電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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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郵編100088。
附件:1.擬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需求
2.進一步完善“一站式”檢測能力的指定需求
3.申請成為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檢查機構與實驗室的申請書
國家認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