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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空氣質量標準的前世今生
[2014/6/4]
最近相關報道說車內空氣標準即將修訂為強制性標準,難道GB/T27630-2011《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將“翻身農奴把歌唱”?雖然總體來,這是好事。但作為消費者,眼瞅著GB/T27630-2011這兩年的實施情況,不免擔心——是否變為強制標準就能解決問題了?我看未必!下面我們來回顧下GB/T27630-2011《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出臺歷程。
2004年5月下達的《關于下達〈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任務的函》(環辦函[2004]318號)中將《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列入2004年國家環保標準制修訂計劃。
2004年7月,原國家環保總局正式宣布《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制訂工作正式啟動,由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環境科技開發中心、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日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通用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專家組成的標準編制組負責編制。
2004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該標準列入了《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國標委計劃函[2004]58 號)。本來是限量標準和檢測方法合二為一的,但是標準編寫組和相關專家組認為應先編寫《車內空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作為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以便進一步開展大批量的數據采集工作,為國家標準《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確定限值提供技術支持。
通過幾年的調查和研究,標準編制組起草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后更名為《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于2007年11月 29日通過原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召開得標準審議會,并于2007年12月7日批準發布,標準號:HJ/T 400-2007,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實施。時間過的很快,一晃眼過了三年了,估計很多人都忘記國家最初要制訂《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這回事了,話說這幾年的調查和研究應該也夠了?
HJ/T 400-2007《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對揮發性有機組分(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間具有揮發性的有機物總稱)和醛酮類化合物(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丁烯醛、丁酮、丁醛、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環己酮、己醛等化合物總稱)進行檢測,至少可以分析超過20中有害物質。
到2008年,編寫組大概擬定了8種有機物作為標準的限量物質,至于他們為什么僅僅擬定8種(配套檢測方法可檢測至少20種),而不是更多,我們姑且相信這是權威調查和研究的最佳結果。
2008年,環保部科技標準司發文對車內污染物數據進行征集(環科函[2008]37號“關于開展車內空氣質量狀況調查的函”),目的是為標準的制定提供實測數據參考。期間,標準編制組完成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征求意見稿初稿。
2008年9月,標準編制組召開會議將《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更名為《車內空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要求》,并確定為推薦性標準。2008年各大媒體也紛紛發文稱“標準”有望在2009年3月1日實施,就在大家以為塵埃落定的時候,時間又這么慢慢的流逝了。
到2011年10月27日,環保部才正式發布“標準”,這次又改名為GB/T27630-2011《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
除了,《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和《車內空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要求》除了適用范圍少有區別之外,對污染物的限制均完全一致,為什么標準出臺之后又要暫停3年才發布?是因為用這3年作為緩沖期嗎?或者是遭到廠家的一致反對?
過了兩年后的今天,又折騰要轉為強制標準了,何不一開始就弄成強制。還有,轉為強制標準就解決問題了嗎?我看未必! GB/T27630-2011規定的只有8種污染物的現值,但是車內揮發的有機物估計有好幾十種甚至上百種,就算拿HJ/T 400-2007檢測也不只檢測8種有機物。要是其他有機物危害,難道消費者就只能默默忍受了?
還有,就算GB/T27630-2011變成強制標準,但是里面的指標和限值會不會變?是變好還是變壞?中國據說被企業綁架的標準不在少數。
有人說,不管怎么樣這對第三方檢測機構有好處,呵呵,真的嗎?大家都知道,汽車廠商都是大佬,你拿份報告,別人不見得認可。他們可能只會認可內部或指定檢測機構的報告,就類似美泰為什么要他們的供應商的實驗室都通過他們的認可和CNAS認可,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想認可外面第三方的報告。這種情況在汽車行業已有先例,你說這個市場能暫時開放給多少第三方?
雖然,國務院法制辦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釋義》“常見的具體缺陷表現形式”中,就包括了“車內的苯、甲苯、甲醛等揮發性有毒有害物質影響車內人員健康”的解釋。因此,車內空氣質量問題應屬于缺陷產品范疇。但是,大家都知道這些有機物的檢測費用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是筆不小的費用,這樣算下來維權成本過高,導致大部分人可能放棄維權。這個估計也是為什么今年到4月份,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就收到有關車內異味或污染問題投訴/報告1564 例。維權不成(成本太高),只能投訴了!
總之,車內空氣質量標準的執行是一條漫漫長路,僅僅是強制標準不見得會改變現在“一紙空文”的局面。
2004年5月下達的《關于下達〈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任務的函》(環辦函[2004]318號)中將《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列入2004年國家環保標準制修訂計劃。
2004年7月,原國家環保總局正式宣布《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制訂工作正式啟動,由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環境科技開發中心、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日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通用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專家組成的標準編制組負責編制。
2004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該標準列入了《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國標委計劃函[2004]58 號)。本來是限量標準和檢測方法合二為一的,但是標準編寫組和相關專家組認為應先編寫《車內空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作為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以便進一步開展大批量的數據采集工作,為國家標準《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確定限值提供技術支持。
通過幾年的調查和研究,標準編制組起草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后更名為《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于2007年11月 29日通過原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召開得標準審議會,并于2007年12月7日批準發布,標準號:HJ/T 400-2007,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實施。時間過的很快,一晃眼過了三年了,估計很多人都忘記國家最初要制訂《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及測量方法》這回事了,話說這幾年的調查和研究應該也夠了?
HJ/T 400-2007《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對揮發性有機組分(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間具有揮發性的有機物總稱)和醛酮類化合物(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丁烯醛、丁酮、丁醛、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環己酮、己醛等化合物總稱)進行檢測,至少可以分析超過20中有害物質。
到2008年,編寫組大概擬定了8種有機物作為標準的限量物質,至于他們為什么僅僅擬定8種(配套檢測方法可檢測至少20種),而不是更多,我們姑且相信這是權威調查和研究的最佳結果。
2008年,環保部科技標準司發文對車內污染物數據進行征集(環科函[2008]37號“關于開展車內空氣質量狀況調查的函”),目的是為標準的制定提供實測數據參考。期間,標準編制組完成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征求意見稿初稿。
2008年9月,標準編制組召開會議將《車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更名為《車內空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要求》,并確定為推薦性標準。2008年各大媒體也紛紛發文稱“標準”有望在2009年3月1日實施,就在大家以為塵埃落定的時候,時間又這么慢慢的流逝了。
到2011年10月27日,環保部才正式發布“標準”,這次又改名為GB/T27630-2011《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
除了,《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和《車內空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要求》除了適用范圍少有區別之外,對污染物的限制均完全一致,為什么標準出臺之后又要暫停3年才發布?是因為用這3年作為緩沖期嗎?或者是遭到廠家的一致反對?
過了兩年后的今天,又折騰要轉為強制標準了,何不一開始就弄成強制。還有,轉為強制標準就解決問題了嗎?我看未必! GB/T27630-2011規定的只有8種污染物的現值,但是車內揮發的有機物估計有好幾十種甚至上百種,就算拿HJ/T 400-2007檢測也不只檢測8種有機物。要是其他有機物危害,難道消費者就只能默默忍受了?
還有,就算GB/T27630-2011變成強制標準,但是里面的指標和限值會不會變?是變好還是變壞?中國據說被企業綁架的標準不在少數。
有人說,不管怎么樣這對第三方檢測機構有好處,呵呵,真的嗎?大家都知道,汽車廠商都是大佬,你拿份報告,別人不見得認可。他們可能只會認可內部或指定檢測機構的報告,就類似美泰為什么要他們的供應商的實驗室都通過他們的認可和CNAS認可,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想認可外面第三方的報告。這種情況在汽車行業已有先例,你說這個市場能暫時開放給多少第三方?
雖然,國務院法制辦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釋義》“常見的具體缺陷表現形式”中,就包括了“車內的苯、甲苯、甲醛等揮發性有毒有害物質影響車內人員健康”的解釋。因此,車內空氣質量問題應屬于缺陷產品范疇。但是,大家都知道這些有機物的檢測費用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是筆不小的費用,這樣算下來維權成本過高,導致大部分人可能放棄維權。這個估計也是為什么今年到4月份,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就收到有關車內異味或污染問題投訴/報告1564 例。維權不成(成本太高),只能投訴了!
總之,車內空氣質量標準的執行是一條漫漫長路,僅僅是強制標準不見得會改變現在“一紙空文”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