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分類
-
實驗室儀器
按功能分按專業實驗室分
- 化學合成
-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
- 細胞工程類
-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
- 病理設備
- 1.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
- 1.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
- 層析設備
- 動物實驗設備
- 糧油檢測
- 生物類基礎儀器
- 植物土壤檢測
- 1. 電泳(電源)儀、電泳槽
- 2. 分子雜交
- 3. 基因工程
- 4. PCR儀
- 5. 紫外儀、凝膠成像系統
- 藥物檢測分析
- 地質
- 紡織
- 分析儀器
- 農產品質量監測
- 1. 農藥殘毒快速檢測儀
- 2. 農產品檢測試紙
- 3. 農產品檢測試藥片
- 4. 土壤、化肥快速檢測儀
- 5. 種子外觀品質分析儀
- 水產品質量安全
- 水產技術推廣
- 水生動物防疫
- 食品檢測實驗室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1. 快速檢測試劑盒
- 2. 肉類檢測儀器
- 3. 食品安全快速分析儀
- 4. 食品安全檢測箱
- 5. 食品檢測儀器配套設備
- 6. 食品安全檢測儀器
- 7. 三十合一食品安全檢測儀
- 8. 相關配置、配件
- 供水、水文監測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熱銷品牌 - 工業儀器
- 戶外儀器
- 環境監測
- 便攜式儀器
- 在線式儀器
食品安全責任溯源制度研究報告有力提高食安管理水平
[2014/1/20]
日前,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食品安全責任溯源制度研究報告》,對現行《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管理對象、責任主體認定和罰則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和建議,希望推動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和政府監管部門依法共同建立"盡職免責"的"責任溯源"司法體制,改變目前行政追責分段管理模式,真正形成從終端到源頭的倒逼機制,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昨天發布《食品安全責任溯源制度研究報告》,建議從銷售終端到生產源頭建立食品安全倒逼追責機制。該研究分析歷時6個月,發現《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針對各自管理對象,都有明確的責任規定,但是又都存在責任與罰則不對應問題,尤其二法的罰則中均未規定監管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責任溯源調查。例如現實中,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實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對本環節做處罰,沒有將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監管部門,追究和處罰真正責任人,往往造成真正違法者在另一個環節得以生存。
報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針對各自的管理對象,都有明確的責任規定,但是又都存在責任與罰則不對應的問題,尤其兩法的罰則中均未規定監管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責任溯源調查。例如現實中,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實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對本環節做處罰,沒有將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監管部門,追究和處罰真正責任人,往往造成真正違法者在另一個環節逍遙法外。
如何實現零售終端倒逼機制,杜絕問題商品在終端銷售?報告提出,建立有效的"盡職免責"責任追溯管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盡職免責"是建立在"依法履職"的前提下。依法履職就是要食品安全各個環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職責,在這個前提下,依法免予追究法律責任。這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執法者的積極性,還可以避免被動擔責、以罰代管現象的發生。
報告還對正在公開意見征詢中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有關法條提出修改建議,包括將《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整合成一個法規,如果無法整合,《食品安全法》應強化對農產品的監管和食品安全責任溯源機制,同時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立即對食品不合格成因和違法行為真正責任人進行調查。
據了解,該報告將送交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作為響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征詢意見的行業報告。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昨天發布《食品安全責任溯源制度研究報告》,建議從銷售終端到生產源頭建立食品安全倒逼追責機制。該研究分析歷時6個月,發現《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針對各自管理對象,都有明確的責任規定,但是又都存在責任與罰則不對應問題,尤其二法的罰則中均未規定監管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責任溯源調查。例如現實中,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實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對本環節做處罰,沒有將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監管部門,追究和處罰真正責任人,往往造成真正違法者在另一個環節得以生存。
報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針對各自的管理對象,都有明確的責任規定,但是又都存在責任與罰則不對應的問題,尤其兩法的罰則中均未規定監管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責任溯源調查。例如現實中,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實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對本環節做處罰,沒有將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監管部門,追究和處罰真正責任人,往往造成真正違法者在另一個環節逍遙法外。
如何實現零售終端倒逼機制,杜絕問題商品在終端銷售?報告提出,建立有效的"盡職免責"責任追溯管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盡職免責"是建立在"依法履職"的前提下。依法履職就是要食品安全各個環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職責,在這個前提下,依法免予追究法律責任。這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執法者的積極性,還可以避免被動擔責、以罰代管現象的發生。
報告還對正在公開意見征詢中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有關法條提出修改建議,包括將《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整合成一個法規,如果無法整合,《食品安全法》應強化對農產品的監管和食品安全責任溯源機制,同時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立即對食品不合格成因和違法行為真正責任人進行調查。
據了解,該報告將送交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作為響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征詢意見的行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