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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正式貫徹落實 餐飲業審批環節有望減少
[2013/8/16]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后,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實施統籌監管。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從“多龍治水、分段管理”變為相對統一集中。
此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初級農產品監管、進出口食品監管仍分屬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和質檢總局。機構改革旨在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新的三定方案出臺后,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過法律修改完善,確保部門之間權責分明、無縫銜接,仍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
監管部門職責應該法定化
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省工商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意見(暫行)》(以下簡稱《意見》)。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在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指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應詳細、具體劃分每個部門的權責范圍,假如難以界定是哪個部門的責任,就共同擔責。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可要求建立監管聯席會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違法信息統一發布等協調機制。由于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某些具體監管方式也可能發生相應改變,因此各部門職責需要被法定化。
首先將一些屬于中央部門的職責下放。例如,將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職責、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等原屬于中央機關的職責,下放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同時整合一些部門的職責。例如,將原衛生部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并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等等。
餐飲業審批環節有望減少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自制食品、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食品現場加工、保健品銷售、食品市場開辦、食品展銷會舉辦等活動以及食品攤販,暫不施行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管轄分工。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統一指導、屬地審核。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負責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食品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現行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分別取得質檢部門發給的食品生產許可、工商部門發給的食品流通許可、食藥監部門發給的餐飲服務許可。即所謂的“三證”。鑒于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監管職能已劃轉給食藥監部門,三證可以合一,只需明確經營范圍即可,且此舉符合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
具體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三證合一”的前提是國家發證的許可細則的條件不降低。需要出臺相關的許可實施細則。第二,要實現形式上的統一,即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三證合一,實現證書形式和內容的統一。第三,要實現實質上的統一,即對同時辦理幾個環節許可的,要統一受理、審查和審批,只發一個許可證,減少企業分別辦幾個許可證的時間和成本支出。第四,優化審批流程。加強技術審批和行政審批的對接溝通,減少審批標準的不一致,加強人員培訓,提供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服務。第五,完善標準規范收費行為,減少收費的隨意性,規范收費行為。第六,積極優化和再造工作流程。改進注冊登記體制,減少注冊登記管理層級。第七,大力拓展網上窗口服務。建立電子政務平臺,把窗口服務開到網上。全面實行網上年檢,把信息公之于社會,實現了業務辦理從“面對面”到“鍵對鍵”的跨越。第八,整合投訴咨詢服務平臺,升級改造咨詢舉報申訴服務平臺。
避免監管再次出現真空
食品流通經營場所現場核查制度。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現場核查。食品流通許可分類管理。根據食品流通經營者的實際情況,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風險程度以及流通經營規模的大小,將食品流通經營者從高級別到低級別依次分為A1、A2;B1、B2二級四類。食品流通許可審核。為減少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食品流通許可審核工作實行“一審一核”。
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管網絡,從審批、管理、查處各個環節都建立起動態跟蹤體系。此外,還要加大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力度,尤其要加強對農貿市場、城鄉接合部市場、農村市場的監管。同時,應加快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將食品安全納入到系統、科學、動態的管理中,避免出現標準空白、過時和標準低的被動局面。
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并將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對象實際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職能整合有助于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然而,不論是部門之間還是部門內部,關鍵問題在于協調。此次機構改革并不徹底,僅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限整合,例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是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今后仍需要加強與農業、衛生、工信以及商務、海關、公安等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此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初級農產品監管、進出口食品監管仍分屬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和質檢總局。機構改革旨在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新的三定方案出臺后,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過法律修改完善,確保部門之間權責分明、無縫銜接,仍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
監管部門職責應該法定化
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省工商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意見(暫行)》(以下簡稱《意見》)。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在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指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應詳細、具體劃分每個部門的權責范圍,假如難以界定是哪個部門的責任,就共同擔責。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可要求建立監管聯席會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違法信息統一發布等協調機制。由于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某些具體監管方式也可能發生相應改變,因此各部門職責需要被法定化。
首先將一些屬于中央部門的職責下放。例如,將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職責、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等原屬于中央機關的職責,下放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同時整合一些部門的職責。例如,將原衛生部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并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等等。
餐飲業審批環節有望減少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自制食品、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食品現場加工、保健品銷售、食品市場開辦、食品展銷會舉辦等活動以及食品攤販,暫不施行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管轄分工。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統一指導、屬地審核。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負責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食品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現行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分別取得質檢部門發給的食品生產許可、工商部門發給的食品流通許可、食藥監部門發給的餐飲服務許可。即所謂的“三證”。鑒于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監管職能已劃轉給食藥監部門,三證可以合一,只需明確經營范圍即可,且此舉符合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
具體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三證合一”的前提是國家發證的許可細則的條件不降低。需要出臺相關的許可實施細則。第二,要實現形式上的統一,即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三證合一,實現證書形式和內容的統一。第三,要實現實質上的統一,即對同時辦理幾個環節許可的,要統一受理、審查和審批,只發一個許可證,減少企業分別辦幾個許可證的時間和成本支出。第四,優化審批流程。加強技術審批和行政審批的對接溝通,減少審批標準的不一致,加強人員培訓,提供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服務。第五,完善標準規范收費行為,減少收費的隨意性,規范收費行為。第六,積極優化和再造工作流程。改進注冊登記體制,減少注冊登記管理層級。第七,大力拓展網上窗口服務。建立電子政務平臺,把窗口服務開到網上。全面實行網上年檢,把信息公之于社會,實現了業務辦理從“面對面”到“鍵對鍵”的跨越。第八,整合投訴咨詢服務平臺,升級改造咨詢舉報申訴服務平臺。
避免監管再次出現真空
食品流通經營場所現場核查制度。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現場核查。食品流通許可分類管理。根據食品流通經營者的實際情況,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風險程度以及流通經營規模的大小,將食品流通經營者從高級別到低級別依次分為A1、A2;B1、B2二級四類。食品流通許可審核。為減少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食品流通許可審核工作實行“一審一核”。
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管網絡,從審批、管理、查處各個環節都建立起動態跟蹤體系。此外,還要加大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力度,尤其要加強對農貿市場、城鄉接合部市場、農村市場的監管。同時,應加快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將食品安全納入到系統、科學、動態的管理中,避免出現標準空白、過時和標準低的被動局面。
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并將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對象實際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職能整合有助于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然而,不論是部門之間還是部門內部,關鍵問題在于協調。此次機構改革并不徹底,僅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限整合,例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是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今后仍需要加強與農業、衛生、工信以及商務、海關、公安等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