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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成污染企業保護傘 檢察部門將嚴查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
[2013/7/3]
最嚴厲污染法律出臺 造成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犯罪
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造成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犯罪,最高可獲刑3年。該司法解釋從19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人們大多把污染環境僅當作一個缺德、無良的行為,正是在這種思維定勢下,很多人、很多企業在污染環境時,頂多也不過是受到了良心的譴責。而由污染導致的滾滾利潤,又會很快將這些良心譴責沖到九霄云外。事實上,污染環境早已進入《刑法》的管轄范圍,之所以很多人不清楚,蓋印環境污染罪的定罪門檻很高,并且時至今日,并沒有一個典型案例能夠起到廣而告之、以儆效尤的作用。此番兩院出臺的新《解釋》,大大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門檻,對于飽受污染之苦的公眾而言,可以說是一個遲到的好事。
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無論是將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為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定罪;還是把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改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抑或明確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都是從法律上表明對環境污染嚴懲不貸的態度,也直接回應了公眾對環保問題嚴格執法的期待。不過,考慮當下我國環境保護的現實,在法律條文層面降低定罪門檻、明確定罪標準雖然很有必要,但在環境保護話語權仍然比較弱勢的情況下,只在法律條文方面做到“硬氣”恐怕還不夠,還必須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從制度上收緊籬笆,做到法律之內無例外。
環保部門變身污染企業保護傘
今年2月份,有網友爆料稱山東濰坊部分化工企業、造紙廠將污水通過高壓水井壓入地下,并引發大量討論。2月17日,濰坊市環保局表示已排查企業715家,未發現地下排污問題,并宣布為進一步征集線索,對相關舉報人最高將獎勵10萬元。然而,此后不久,環保部開展的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發現,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此外,中國地質科學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華北平原淺層地下水綜合質量整體較差,且污染較為嚴重,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下水高達44.13%。濰坊環保局的說法與環保部的調查結果相去甚遠,不禁讓人反思。
無獨有偶,同樣是在今年的3—4月份,媒體曝光河北滄縣張官屯鄉小朱莊村地下水變紅,近700只雞喝后死亡。村民稱水變紅已經超過10年,懷疑與化工廠污染有關,多年來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無果,無奈只好買純凈水喝。然而面對媒體采訪,滄縣環保局局長鄧連軍用“水煮紅小豆”類比解釋“紅色井水”,引來“炮轟”,被網友戲稱“紅豆局長”。媒體質疑,一個環保局長,面對著事關幾百人生命健康的嚴重污染,為什么要如此表態?隨后水質檢測結果顯示,當地紅水最嚴重的區域苯胺含量超標70多倍。最終,該環保局長被免職。
隨著國家對污染企業的排查及處罰,這種事情在不斷的上演:先是網友和市民稱企業污染對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然后環保部門站出來說排污達標,若有人繼續追查下去第二次檢測結果就是排污超標,污染嚴重。每每出現這類事件,環保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卻成了企業的保護神,為企業隱瞞,替企業說話。
最高檢:嚴查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進行第一次集體學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斷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環境法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應邀作了“我國環境保護法與環境司法保護的若干問題”的專題講座。曹建明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肩負著重要的職責。面對環境保護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大對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力度,依法對相關犯罪進行追究。要嚴肅查辦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著力解決環境監管失職等問題,切實加大查辦不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導致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以及利用職權侵害民生民利、毀壞生態環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要加強對環境污染相關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依法履行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職能。要加強預防,深入分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發案原因、規律和特點,從中查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積極向黨委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強化管理、消除隱患、預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檢察建議。
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造成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犯罪,最高可獲刑3年。該司法解釋從19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人們大多把污染環境僅當作一個缺德、無良的行為,正是在這種思維定勢下,很多人、很多企業在污染環境時,頂多也不過是受到了良心的譴責。而由污染導致的滾滾利潤,又會很快將這些良心譴責沖到九霄云外。事實上,污染環境早已進入《刑法》的管轄范圍,之所以很多人不清楚,蓋印環境污染罪的定罪門檻很高,并且時至今日,并沒有一個典型案例能夠起到廣而告之、以儆效尤的作用。此番兩院出臺的新《解釋》,大大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門檻,對于飽受污染之苦的公眾而言,可以說是一個遲到的好事。
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無論是將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為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定罪;還是把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改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抑或明確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都是從法律上表明對環境污染嚴懲不貸的態度,也直接回應了公眾對環保問題嚴格執法的期待。不過,考慮當下我國環境保護的現實,在法律條文層面降低定罪門檻、明確定罪標準雖然很有必要,但在環境保護話語權仍然比較弱勢的情況下,只在法律條文方面做到“硬氣”恐怕還不夠,還必須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從制度上收緊籬笆,做到法律之內無例外。
環保部門變身污染企業保護傘
今年2月份,有網友爆料稱山東濰坊部分化工企業、造紙廠將污水通過高壓水井壓入地下,并引發大量討論。2月17日,濰坊市環保局表示已排查企業715家,未發現地下排污問題,并宣布為進一步征集線索,對相關舉報人最高將獎勵10萬元。然而,此后不久,環保部開展的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發現,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此外,中國地質科學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華北平原淺層地下水綜合質量整體較差,且污染較為嚴重,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下水高達44.13%。濰坊環保局的說法與環保部的調查結果相去甚遠,不禁讓人反思。
無獨有偶,同樣是在今年的3—4月份,媒體曝光河北滄縣張官屯鄉小朱莊村地下水變紅,近700只雞喝后死亡。村民稱水變紅已經超過10年,懷疑與化工廠污染有關,多年來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無果,無奈只好買純凈水喝。然而面對媒體采訪,滄縣環保局局長鄧連軍用“水煮紅小豆”類比解釋“紅色井水”,引來“炮轟”,被網友戲稱“紅豆局長”。媒體質疑,一個環保局長,面對著事關幾百人生命健康的嚴重污染,為什么要如此表態?隨后水質檢測結果顯示,當地紅水最嚴重的區域苯胺含量超標70多倍。最終,該環保局長被免職。
隨著國家對污染企業的排查及處罰,這種事情在不斷的上演:先是網友和市民稱企業污染對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然后環保部門站出來說排污達標,若有人繼續追查下去第二次檢測結果就是排污超標,污染嚴重。每每出現這類事件,環保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卻成了企業的保護神,為企業隱瞞,替企業說話。
最高檢:嚴查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進行第一次集體學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斷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環境法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應邀作了“我國環境保護法與環境司法保護的若干問題”的專題講座。曹建明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肩負著重要的職責。面對環境保護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大對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力度,依法對相關犯罪進行追究。要嚴肅查辦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著力解決環境監管失職等問題,切實加大查辦不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導致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以及利用職權侵害民生民利、毀壞生態環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要加強對環境污染相關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依法履行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職能。要加強預防,深入分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發案原因、規律和特點,從中查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積極向黨委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強化管理、消除隱患、預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