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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認定情形首次細化 嚴格適用緩刑免刑
[2013/5/7]
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該司法解釋自5月4日起施行。
食品犯罪認定情形首次細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兩個基本罪名。《解釋》首次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和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其中,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解釋》明確規定,只要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規定的危險,增強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為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
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二是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是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四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專家看法
特別規定威懾兩類主體
晨報訊(記者何欣)針對兩高昨天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定罪量刑的標準,并加大了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力度,表達了國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
許蘭亭指出,《解釋》中多處透露出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嚴懲的態度。《解釋》中對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項罪名時,多次表述“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還對單位犯罪和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了特別的規定。
許蘭亭告訴記者:“單位犯罪的危害性遠比個體犯罪要大很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更是為老百姓所痛恨,因此,《解釋》中單獨對這兩種類型的犯罪做了規定,也是對這兩類主體有一個威懾作用。”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部分食品犯罪
●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解釋》首次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解釋》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男性保健食品添加偉哥
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不合格食品添加劑
《解釋》首次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違規添瘦肉精三聚氰胺
《解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嚴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違規私設生豬屠宰廠
據介紹,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據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數說食品犯罪
2088人
據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進行審判,有力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食品犯罪認定情形首次細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兩個基本罪名。《解釋》首次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和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其中,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解釋》明確規定,只要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規定的危險,增強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為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解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
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二是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是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四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專家看法
特別規定威懾兩類主體
晨報訊(記者何欣)針對兩高昨天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定罪量刑的標準,并加大了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力度,表達了國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
許蘭亭指出,《解釋》中多處透露出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嚴懲的態度。《解釋》中對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項罪名時,多次表述“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還對單位犯罪和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了特別的規定。
許蘭亭告訴記者:“單位犯罪的危害性遠比個體犯罪要大很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更是為老百姓所痛恨,因此,《解釋》中單獨對這兩種類型的犯罪做了規定,也是對這兩類主體有一個威懾作用。”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部分食品犯罪
●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解釋》首次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解釋》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男性保健食品添加偉哥
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不合格食品添加劑
《解釋》首次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違規添瘦肉精三聚氰胺
《解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嚴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違規私設生豬屠宰廠
據介紹,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據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數說食品犯罪
2088人
據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進行審判,有力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