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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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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答疑:食品中塑化劑來源及如何監管
[2012/12/28]
近日媒體報道白酒等食品中含有“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記者走訪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并采訪了監管部門和有關專家。
記者:什么是“塑化劑”?
答(北京工商大學孫寶國院士):所謂的“塑化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增塑劑,是一類常用的塑料添加劑,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質的柔軟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劑,常用的品種有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記者: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有哪些?
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比較復雜,且這種物質本身具有易遷移的特性。經過多輪調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接觸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裝材料和密封材料等遷移入食品;二是環境中“塑化劑”對食品的影響,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劑”可能進入食品鏈影響食品。
記者:“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究竟有什么危害?
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塑化劑”對人健康的影響取決于其攝入量大小和攝入時間長短。國際上動物實驗研究表明,長期大劑量攝入“塑化劑”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沒有人體受危害的臨床病例。從確保人體健康出發,根據國際權威衛生健康評估機構的研究結果,成人終身每天攝入DEHP不超過3.0毫克、攝入DBP不超過0.6毫克,不會造成健康危害。國際尚無食品塑化劑標準
記者:我國對食品中“塑化劑”有什么管理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我國及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尚未制定酒類等食品中“塑化劑”物質的標準。
“塑化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使用。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衛生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設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最大殘留量(臺灣地區稱為“篩查值”,香港稱為“行動水平”),以便于排查發現人為添加的違法行為。雖然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為排查工作提供了依據。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類食品添加劑,不會作為食品直接食用。由于環境問題、包裝材料遷移以及原料等原因,加之生產過程可能采用濃縮等工藝,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高的“塑化劑”。因此,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衛生部印發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單獨規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劑”殘留量。
記者:相關部門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監管部門):鑒于塑料的廣泛使用,“塑化劑”本身易遷移的特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已經和正在組織加強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企業的排查。盡管在排查中未發現食品中人為添加塑化劑行為,但在這方面始終不能放松警惕,凡發現非法添加塑化劑等違法行為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什么是“塑化劑”?
答(北京工商大學孫寶國院士):所謂的“塑化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增塑劑,是一類常用的塑料添加劑,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質的柔軟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劑,常用的品種有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記者: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有哪些?
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比較復雜,且這種物質本身具有易遷移的特性。經過多輪調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接觸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裝材料和密封材料等遷移入食品;二是環境中“塑化劑”對食品的影響,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劑”可能進入食品鏈影響食品。
記者:“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究竟有什么危害?
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塑化劑”對人健康的影響取決于其攝入量大小和攝入時間長短。國際上動物實驗研究表明,長期大劑量攝入“塑化劑”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沒有人體受危害的臨床病例。從確保人體健康出發,根據國際權威衛生健康評估機構的研究結果,成人終身每天攝入DEHP不超過3.0毫克、攝入DBP不超過0.6毫克,不會造成健康危害。國際尚無食品塑化劑標準
記者:我國對食品中“塑化劑”有什么管理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我國及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尚未制定酒類等食品中“塑化劑”物質的標準。
“塑化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使用。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衛生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設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最大殘留量(臺灣地區稱為“篩查值”,香港稱為“行動水平”),以便于排查發現人為添加的違法行為。雖然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為排查工作提供了依據。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類食品添加劑,不會作為食品直接食用。由于環境問題、包裝材料遷移以及原料等原因,加之生產過程可能采用濃縮等工藝,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高的“塑化劑”。因此,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衛生部印發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單獨規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劑”殘留量。
記者:相關部門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監管部門):鑒于塑料的廣泛使用,“塑化劑”本身易遷移的特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已經和正在組織加強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企業的排查。盡管在排查中未發現食品中人為添加塑化劑行為,但在這方面始終不能放松警惕,凡發現非法添加塑化劑等違法行為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