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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創新政策,要防“擠出效應”
[2011/2/14]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不斷推出促進和支持創新的政策,據統計,自2006年到2010年11月,國家各部委出臺的促進創新政策約有85條,平均每年17條;上海在此期間推出的政策約有119條,平均每年24條。雖然這些政策和日益增多的財政投入,其動機都是為了促進創新,也起到了相當的作用,但我們必須關注:有些政策產生了“擠出效應”,有的甚至導致了“政策尋租者”的產生。
應當增加“需求類政策”,減少“供給類政策”
縱觀這些促進創新的政策,“供給類”的占多數,而“需求類”的寥寥無幾。所謂“供給類政策”,是政府通過財政投入或認定等方式從上游推動研發主體從事創新;而“需求類政策”,則是從市場或者從下游以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創新主體。上述的上海推出的119條政策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政策只有5條,僅占4.2%。
“供給類政策”,大多是政府認定和設立扶持基金之類的政策,從政策實施后的實際效果看,不少資金投入成了政府對研發項目申報單位的“變相補貼”,未能帶動社會資金進入科研創新領域。
美國在1933年就制訂了《購買美國產品法》,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三次修改。它規定,凡用美國聯邦基金購買供政府使用或用于建設公共項目的產品,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都應購買美國產品,除非國內產量不足、質量不符合標準或價格高于國外同樣產品25%以上。由于這部法律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也帶動了民間風險投資參與研發創新。上世紀60年代,集成電路剛剛起步時,美國政府購買的集成電路產品,保持在總量的37%-44%之間;而后來硅谷的崛起,也離不開政府采購的支持,相關資料顯示,硅谷在初創期接獲的訂單中,有25%是美國政府的采購項目。
制訂“需求類政策”支持科技創新產品進入和拓展市場,支持相關產業起步、成長,是促進創新驅動的重要路徑,它可以是政府“采購首臺套”的政策,也可以是對創新產品的消費補貼政策,還可以是買方和賣方的信貸政策。
應當以政策為杠桿撬動市場,而不能代替市場
政府推出促進創新的政策,首先應該明確一個原則:政策的最大效用,是以此為杠桿撬動市場,激發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發揮作用,進而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同時,必須考慮政策出臺后是否會產生“擠出效應”。師萍等學者在實證研究中發現,政府財政的直接投入,對企業的研發投入存在“擠出效應”——不僅未能促使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相反減少了它的投入。結果,本該由企業或市場承擔的研發開支變成了由政府承擔。
因此,推動企業科技創新還是多用間接資助政策為好。OECD國家大多采用稅收激勵政策,包括稅收減讓、稅收折扣、稅收減免、特別稅率減免、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設備免稅購置等。我國近年也出臺了研發費用在稅前150%抵扣的政策,對企業轉型升級起到了積極作用。
應當制定政策推進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元素整合
科技創新正呈現出跨學科和整體融合的發展趨勢,這要求打破細分的學科專業間的壁壘,建立一種全新的,能使各學科、各領域資源自由流動和充分共享的公共服務平臺。美國國家實驗室已為此提出“集成創新”構想,借助政府的“集成合作伙伴計劃”,推動多所大學共建研究中心,把各自的優勢學科資源整合起來。此舉不僅開辟出許多新的科研領域,取得了一批原創性的創新成果,更使眾多大學、研究機構甚至其他社會機構包括產業界,擁有了相互溝通的橋梁,可望收獲長期效應。我國的促進創新政策,也應該著力增加推進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元素整合的內容。
上海在推動科技公共服務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在200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后,上海市科委出臺了4項配套政策,有效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研發創新。這一法規頒布以來,參與共享服務的大型儀器設備從2007年的1517臺/套增加到了2010年的5805臺/套,增長約282%,而服務平臺的使用者90%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得以使用研發創新急需的儀器設施,大大節約了研發成本。但這樣的推進發展公共服務的政策仍然較少,部門分割、資源分割、項目重復的現象仍然阻礙著創新效率的提高。上海目前的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還只能提供大型儀器設備共享,但創新還需要科學數據、科技文獻、自然科技資源、科技成果資源等的共享,否則在多學科交叉、知識融合創新的今天,將很難涌現更多的和更高水平的創新成果。
總之,在強調“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今天,我們需要重新審視政府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體系,不斷調整、改進、完善。
應當增加“需求類政策”,減少“供給類政策”
縱觀這些促進創新的政策,“供給類”的占多數,而“需求類”的寥寥無幾。所謂“供給類政策”,是政府通過財政投入或認定等方式從上游推動研發主體從事創新;而“需求類政策”,則是從市場或者從下游以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創新主體。上述的上海推出的119條政策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政策只有5條,僅占4.2%。
“供給類政策”,大多是政府認定和設立扶持基金之類的政策,從政策實施后的實際效果看,不少資金投入成了政府對研發項目申報單位的“變相補貼”,未能帶動社會資金進入科研創新領域。
美國在1933年就制訂了《購買美國產品法》,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三次修改。它規定,凡用美國聯邦基金購買供政府使用或用于建設公共項目的產品,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都應購買美國產品,除非國內產量不足、質量不符合標準或價格高于國外同樣產品25%以上。由于這部法律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也帶動了民間風險投資參與研發創新。上世紀60年代,集成電路剛剛起步時,美國政府購買的集成電路產品,保持在總量的37%-44%之間;而后來硅谷的崛起,也離不開政府采購的支持,相關資料顯示,硅谷在初創期接獲的訂單中,有25%是美國政府的采購項目。
制訂“需求類政策”支持科技創新產品進入和拓展市場,支持相關產業起步、成長,是促進創新驅動的重要路徑,它可以是政府“采購首臺套”的政策,也可以是對創新產品的消費補貼政策,還可以是買方和賣方的信貸政策。
應當以政策為杠桿撬動市場,而不能代替市場
政府推出促進創新的政策,首先應該明確一個原則:政策的最大效用,是以此為杠桿撬動市場,激發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發揮作用,進而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同時,必須考慮政策出臺后是否會產生“擠出效應”。師萍等學者在實證研究中發現,政府財政的直接投入,對企業的研發投入存在“擠出效應”——不僅未能促使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相反減少了它的投入。結果,本該由企業或市場承擔的研發開支變成了由政府承擔。
因此,推動企業科技創新還是多用間接資助政策為好。OECD國家大多采用稅收激勵政策,包括稅收減讓、稅收折扣、稅收減免、特別稅率減免、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設備免稅購置等。我國近年也出臺了研發費用在稅前150%抵扣的政策,對企業轉型升級起到了積極作用。
應當制定政策推進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元素整合
科技創新正呈現出跨學科和整體融合的發展趨勢,這要求打破細分的學科專業間的壁壘,建立一種全新的,能使各學科、各領域資源自由流動和充分共享的公共服務平臺。美國國家實驗室已為此提出“集成創新”構想,借助政府的“集成合作伙伴計劃”,推動多所大學共建研究中心,把各自的優勢學科資源整合起來。此舉不僅開辟出許多新的科研領域,取得了一批原創性的創新成果,更使眾多大學、研究機構甚至其他社會機構包括產業界,擁有了相互溝通的橋梁,可望收獲長期效應。我國的促進創新政策,也應該著力增加推進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元素整合的內容。
上海在推動科技公共服務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在200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后,上海市科委出臺了4項配套政策,有效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研發創新。這一法規頒布以來,參與共享服務的大型儀器設備從2007年的1517臺/套增加到了2010年的5805臺/套,增長約282%,而服務平臺的使用者90%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得以使用研發創新急需的儀器設施,大大節約了研發成本。但這樣的推進發展公共服務的政策仍然較少,部門分割、資源分割、項目重復的現象仍然阻礙著創新效率的提高。上海目前的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還只能提供大型儀器設備共享,但創新還需要科學數據、科技文獻、自然科技資源、科技成果資源等的共享,否則在多學科交叉、知識融合創新的今天,將很難涌現更多的和更高水平的創新成果。
總之,在強調“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今天,我們需要重新審視政府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體系,不斷調整、改進、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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