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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數據,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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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監委擬指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
[2012/11/5]
國家認監委關于擬指定/調整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公告
為方便企業申請認證,合理利用檢測資源,根據工作需要,我委將于近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65號令)的有關規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業;總量控制,適度競爭;能力優先,綜專結合”的方針,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使用,資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有CCC產品認證經驗的認證機構、認證與檢測一體化的認證機構和產業集中地的認證機構。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有CCC產品檢測經驗的實驗室和承擔CCC認證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業實驗室。
二、擬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詳見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二)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項所述條件并愿意承擔相應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為準)將填寫完成的申請書及電子版(申請表格見附件2)寄送國家認監委,并請注意以下事項:
1.申請多個《擬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表》指定序號或者同一指定序號多行所列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應按每一指定序號、每行對應要求分別填寫申請書。
2.各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后果自負。
3.為保證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門報送材料;寄送材料推薦使用EMS郵政特快專遞,由質檢總局收發室統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結論。需要時,國家認監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本階段所需時間將相應延長。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國家認監委確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及業務范圍。需要進行現場調查時,本階段完成時間將相應順延。
(五)申請機構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訴和投訴。
五、信息咨詢及聯絡
(一)電氣電子類聯系人:邱磊
電話: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電氣電子類聯系人:薛巖
電話: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為方便企業申請認證,合理利用檢測資源,根據工作需要,我委將于近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65號令)的有關規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業;總量控制,適度競爭;能力優先,綜專結合”的方針,補充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現將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使用,資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有CCC產品認證經驗的認證機構、認證與檢測一體化的認證機構和產業集中地的認證機構。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有CCC產品檢測經驗的實驗室和承擔CCC認證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業實驗室。
二、擬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詳見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二)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項所述條件并愿意承擔相應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為準)將填寫完成的申請書及電子版(申請表格見附件2)寄送國家認監委,并請注意以下事項:
1.申請多個《擬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業務領域、地域及數量表》指定序號或者同一指定序號多行所列認證或檢測任務的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應按每一指定序號、每行對應要求分別填寫申請書。
2.各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后果自負。
3.為保證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門報送材料;寄送材料推薦使用EMS郵政特快專遞,由質檢總局收發室統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國家認監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結論。需要時,國家認監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本階段所需時間將相應延長。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國家認監委確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及業務范圍。需要進行現場調查時,本階段完成時間將相應順延。
(五)申請機構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訴和投訴。
五、信息咨詢及聯絡
(一)電氣電子類聯系人:邱磊
電話: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電氣電子類聯系人:薛巖
電話: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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