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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 企業排污全部繳排污費
[2012/9/19]
2月7日,江蘇南通某超市普通礦泉水銷售一空。當天上午,網傳大量化學品泄漏對長江下游的水質造成影響,傳言導致市民恐慌。
我國是否應該開征環境稅,這個討論了10多年的問題,漸趨明朗。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明確提出,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擬由“超標收費”,改為“申報和收費”,即未超標也要按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繳費標準國務院將做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所征繳的排污費用如何使用,國務院也將同時制定標準。而且草案言明,征繳費用必須用于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的能力建設,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開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點1企業責任
企業自檢污染物并公布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本次環保法修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鑒于上述原則,草案新增四項新制度:
首先強調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
其次是明確企業自檢公開制度。企事業單位須按“國標”,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監測所排放污染物,數據納入國家數據監測體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標排放單位應制定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如逾期未治理完畢,除加收排污費、罰款,相關責任人還將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我國將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這是草案關于企業污染防治體系的第四項新規。現行環保法的“超標排放收費”將修改為“申報和收費”。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如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環保等職能部門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亮點2環保監測
國家統一規劃監測網絡
汪光燾說,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布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對社會有負面影響。而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
基于上述現實情況,草案明確,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所有監測數據依法公開。同時要求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受去年pm2.5事件影響,我國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進入了快速發展期。我國執行空氣質量新標準的74個城市,已建496個監測點。而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共將設置國控空氣監測點1436個。
亮點3信息公開
公開突發環保事件信息
近年來,一些地區因突發環保事件信息發布不及時,曾引發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鎮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燾說,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所以草案新增環境信息公開內容,規定國務院環保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公開環境質量信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環保部門的許可、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信息,被申請單位須按國家規定的時限,予以答復。
汪光燾強調說,突發事件應對法已對此作了規定,但草案增加了與之銜接的條款,如應對突發事件時,減少對環境造成危害;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評估環境影響和損失。
亮點4政府責任
環保達標納入政績考核
“對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這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汪光燾說,現行環保法對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為“監督檢查”一個章節,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例如政府責任,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政府和同級環保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再如法律責任,多處提及“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介入”:違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接到舉報,未能及時查處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責。
而環保監督方面,則新增人大監督內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環保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如發生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還應當專項報告。
■新聞背景
開征環境稅爭議十余載
“誰污染,誰付費”,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一些發達國家已開始實施環境稅制度。具體稅種包括生態破壞稅、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垃圾稅、塑料袋白色污染稅等等,并逐步細分,例如固定廢物稅就分為工業廢棄物、商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四個“稅別”。
征收環境稅是大勢所趨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也不斷有專家學者提出,應借鑒發達國家,將環境稅引入稅收制度。近年來,開征環境稅的呼聲日益強烈,比如2008年全國兩會,楊瀾等20多名政協委員就曾聯名提議,將環境稅納入議事日程。而且,前年開始,來自環保部、財政部等國家部委的官員也曾公開表示,征收環境稅是大勢所趨,已著手制定相關政策。
環境稅需要多種配套改革
但也有專家提出質疑。有人提出,開征環境稅需要多種配套改革,比如稅費體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環保的補貼和稅收優惠;消費稅改革,抑制不環保的產品消費;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出臺利用環保類原料的優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難度較大,所以征繳環境稅難度很大,有淪為籌集資金的小稅種的風險。還有人表態,環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環境稅,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為重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種觀念不扭轉,開征環境稅于事無補。
現行環保法自1989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間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已有了巨大發展變化,環保法也面臨著新的現狀。對于一直有著爭議的環境稅,此次修法已經使之明朗化。
我國是否應該開征環境稅,這個討論了10多年的問題,漸趨明朗。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明確提出,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擬由“超標收費”,改為“申報和收費”,即未超標也要按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繳費標準國務院將做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所征繳的排污費用如何使用,國務院也將同時制定標準。而且草案言明,征繳費用必須用于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的能力建設,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開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點1企業責任
企業自檢污染物并公布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本次環保法修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鑒于上述原則,草案新增四項新制度:
首先強調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
其次是明確企業自檢公開制度。企事業單位須按“國標”,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監測所排放污染物,數據納入國家數據監測體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標排放單位應制定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如逾期未治理完畢,除加收排污費、罰款,相關責任人還將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我國將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這是草案關于企業污染防治體系的第四項新規。現行環保法的“超標排放收費”將修改為“申報和收費”。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如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環保等職能部門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亮點2環保監測
國家統一規劃監測網絡
汪光燾說,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布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對社會有負面影響。而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
基于上述現實情況,草案明確,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所有監測數據依法公開。同時要求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受去年pm2.5事件影響,我國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進入了快速發展期。我國執行空氣質量新標準的74個城市,已建496個監測點。而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共將設置國控空氣監測點1436個。
亮點3信息公開
公開突發環保事件信息
近年來,一些地區因突發環保事件信息發布不及時,曾引發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鎮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燾說,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所以草案新增環境信息公開內容,規定國務院環保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公開環境質量信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環保部門的許可、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信息,被申請單位須按國家規定的時限,予以答復。
汪光燾強調說,突發事件應對法已對此作了規定,但草案增加了與之銜接的條款,如應對突發事件時,減少對環境造成危害;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評估環境影響和損失。
亮點4政府責任
環保達標納入政績考核
“對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這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汪光燾說,現行環保法對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為“監督檢查”一個章節,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例如政府責任,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政府和同級環保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再如法律責任,多處提及“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介入”:違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接到舉報,未能及時查處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責。
而環保監督方面,則新增人大監督內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環保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如發生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還應當專項報告。
■新聞背景
開征環境稅爭議十余載
“誰污染,誰付費”,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一些發達國家已開始實施環境稅制度。具體稅種包括生態破壞稅、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垃圾稅、塑料袋白色污染稅等等,并逐步細分,例如固定廢物稅就分為工業廢棄物、商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四個“稅別”。
征收環境稅是大勢所趨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也不斷有專家學者提出,應借鑒發達國家,將環境稅引入稅收制度。近年來,開征環境稅的呼聲日益強烈,比如2008年全國兩會,楊瀾等20多名政協委員就曾聯名提議,將環境稅納入議事日程。而且,前年開始,來自環保部、財政部等國家部委的官員也曾公開表示,征收環境稅是大勢所趨,已著手制定相關政策。
環境稅需要多種配套改革
但也有專家提出質疑。有人提出,開征環境稅需要多種配套改革,比如稅費體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環保的補貼和稅收優惠;消費稅改革,抑制不環保的產品消費;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出臺利用環保類原料的優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難度較大,所以征繳環境稅難度很大,有淪為籌集資金的小稅種的風險。還有人表態,環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環境稅,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為重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種觀念不扭轉,開征環境稅于事無補。
現行環保法自1989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間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已有了巨大發展變化,環保法也面臨著新的現狀。對于一直有著爭議的環境稅,此次修法已經使之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