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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稱駐華使館監測PM2.5不符合外交公約
[2012/6/7]
國務院新聞辦6月5日上午10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介紹環境質量狀況等方面情況,并答記者問。以下是實錄摘要:
中新社記者:吳部長,您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開展我國內PM2.5監測并且發布數據有什么樣的看法?謝謝。
吳曉青:我們也注意到個別國家駐華使領館監測空氣質量并發布信息的情況。在今年3月2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新聞發布會上我就講過,這樣做在技術上既不符合國際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國的要求,既不嚴謹,也不規范。從法律上講,中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我們今天也是這樣做的。另外,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接受國法律法規,不能干涉接受國內政。
中國空氣質量監測及發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政府的公共權力,個別國家駐華領事館自行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并從互聯網發布空氣質量信息,既不符合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精神,也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從技術上講,空氣質量的監測,應該符合相關技術規范,這涉及到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人員的資質、分析方法的選擇以及監測設備選型等多種因素,并采取嚴格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才能保證監測結果科學和準確,包括國外的同行們也都知道這個要求的。
首先,用一個點位的監測數據對一個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是不科學的,所監測的數據不代表那個城市整體空氣質量水平。這一點,我們跟使領館進行溝通,他們也是承認的。
例如,美國現有PM2.5監測點位1000個,法國700個,英國400個。再例如,美國紐約城市監測點位20個,巴黎18個,倫敦31個,他們用這些城市點位群組成監測網絡,來完整發布城市空氣質量日均值和年均值。
其次,用日均值來評價這個點一小時的狀況,不符合國際通行監測技術規范,更不能反映整個城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另外,從標準上看,今年年初我們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空氣質量指導值,制定了我們的空氣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既考慮了我國現階段發展水平,又初步與國際進行了接軌,這是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的一個標準。
世界各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關于PM2.5的標準也是逐步提高的。比如美國1997年發布PM2.5Ⅱ級標準的時候,制定的是65微克/立方米。事隔十年,2006年修改這個標準的時候,才到35微克/立方米。因此環境質量標準的制修訂要與經濟的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緊密相連,而中國現在發布的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據中國的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決定的。
大家可能注意到,北京、上海發布的PM2.5 監測數據,與個別領事館發布的監測數據日均值是基本一致的,但評價結果相差很大,主要原因是他們用本國的空氣質量標準來評價我國的空氣質量,這是明顯不合理的。我剛才已經介紹了,其他國家用35微克/立方米這樣的日均值來評價,而中國是用75微克/立方米的日均值來評價,所以結果可以顯見。
當然,我最后要想說一點,從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的發布上看,還要進一步加大監測信息發布力度,我們已經做了充分準備,將及時發布和公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剛才說到的這74個城市,所有國控監測點都將陸續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讓公眾及時了解監測信息情況。而且我們發布的監測信息和數據將更加完整,更加全面,一次發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項污染物指標的實時濃度值,并配以空氣質量AQI指數,監測項目更全、監測點位更多,更具有代表性。
尤其是按照新標準的要求,監測數據更加精準,也更加規范,完全能夠滿足公眾以及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對環境質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個別駐華領事館尊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發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氣質量信息。
中新社記者:吳部長,您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開展我國內PM2.5監測并且發布數據有什么樣的看法?謝謝。
吳曉青:我們也注意到個別國家駐華使領館監測空氣質量并發布信息的情況。在今年3月2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新聞發布會上我就講過,這樣做在技術上既不符合國際通行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國的要求,既不嚴謹,也不規范。從法律上講,中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我們今天也是這樣做的。另外,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接受國法律法規,不能干涉接受國內政。
中國空氣質量監測及發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政府的公共權力,個別國家駐華領事館自行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并從互聯網發布空氣質量信息,既不符合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精神,也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從技術上講,空氣質量的監測,應該符合相關技術規范,這涉及到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人員的資質、分析方法的選擇以及監測設備選型等多種因素,并采取嚴格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才能保證監測結果科學和準確,包括國外的同行們也都知道這個要求的。
首先,用一個點位的監測數據對一個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是不科學的,所監測的數據不代表那個城市整體空氣質量水平。這一點,我們跟使領館進行溝通,他們也是承認的。
例如,美國現有PM2.5監測點位1000個,法國700個,英國400個。再例如,美國紐約城市監測點位20個,巴黎18個,倫敦31個,他們用這些城市點位群組成監測網絡,來完整發布城市空氣質量日均值和年均值。
其次,用日均值來評價這個點一小時的狀況,不符合國際通行監測技術規范,更不能反映整個城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另外,從標準上看,今年年初我們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空氣質量指導值,制定了我們的空氣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既考慮了我國現階段發展水平,又初步與國際進行了接軌,這是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的一個標準。
世界各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關于PM2.5的標準也是逐步提高的。比如美國1997年發布PM2.5Ⅱ級標準的時候,制定的是65微克/立方米。事隔十年,2006年修改這個標準的時候,才到35微克/立方米。因此環境質量標準的制修訂要與經濟的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緊密相連,而中國現在發布的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據中國的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決定的。
大家可能注意到,北京、上海發布的PM2.5 監測數據,與個別領事館發布的監測數據日均值是基本一致的,但評價結果相差很大,主要原因是他們用本國的空氣質量標準來評價我國的空氣質量,這是明顯不合理的。我剛才已經介紹了,其他國家用35微克/立方米這樣的日均值來評價,而中國是用75微克/立方米的日均值來評價,所以結果可以顯見。
當然,我最后要想說一點,從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的發布上看,還要進一步加大監測信息發布力度,我們已經做了充分準備,將及時發布和公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剛才說到的這74個城市,所有國控監測點都將陸續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讓公眾及時了解監測信息情況。而且我們發布的監測信息和數據將更加完整,更加全面,一次發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項污染物指標的實時濃度值,并配以空氣質量AQI指數,監測項目更全、監測點位更多,更具有代表性。
尤其是按照新標準的要求,監測數據更加精準,也更加規范,完全能夠滿足公眾以及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對環境質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個別駐華領事館尊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發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氣質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