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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將建1000個大學生實踐基地 20億投入
[2012/3/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有關單位:
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11〕6號)的安排,我部決定開展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目標
通過建設實踐基地,承擔高校學生的校外實踐教育任務,促進高校和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法機關聯合培養人才新機制的建立。推動高校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提升高校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社會責任感和就業能力。
二、建設任務
1.健全組織管理體系
實踐基地應依托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法機關(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共同建設,并由校企雙方主要領導擔任實踐基地的負責人。各實踐基地應以人才培養為目標,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建立有關校外實踐教育的教學運行、學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規章制度。
2.改革校外實踐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對各類學生構建有針對性的實踐教育方案,積極推動校外實踐教育模式改革,由參與共建的高校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制定校外實踐教育的教學目標和培養方案,共同建設校外實踐教育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共同組織實施校外實踐教育的培養過程,共同評價校外實踐教育的培養質量。
3.建設專兼結合指導教師隊伍
實踐基地的指導教師隊伍,應由高校教師和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實踐基地應采取有效措施,調動指導教師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指導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
4.建立開放共享機制
各實踐基地除承擔共建高校的學生校外實踐教育任務外,還應向其他高校開放,主動發布實踐基地有關信息,根據接納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學生進入實踐基地學習。
5.保護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實踐基地應加強對高校學生安全、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的教育,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護設備,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與安全。
三、建設項目
1.項目類別
實踐基地分文科實踐教育基地、理科實踐教育基地、工程實踐教育中心、農科教合作人才培養基地、法學教育實踐基地、臨床技能綜合培訓中心和藥學實踐教育基地等類別。優先支持兼顧其它學科門類、具備多種實踐教育形式的綜合性實踐基地建設項目,優先支持參與各“卓越計劃”的高校。
2.項目數額
教育部、財政部共立項建設1000個實踐基地。其中,由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建設500個,由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建設500個。
3.項目經費
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高校自籌經費共同支持。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按每個實踐基地200萬元經費撥款。地方所屬高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省級財政支持,支持力度一般不應低于每個實踐基地200萬元。鼓勵共建實踐基地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經費支持,通過定向捐贈、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等渠道,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4.經費管理
中央財政支持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的經費,要按照財政部與教育部制訂的《“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發)進行管理。地方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或高等學校應制訂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高校和企事業單位根據相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負責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5.項目管理與評價
承擔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的高校,每年需向我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我部將組織年度工作研討和交流。項目評價在實踐基地建設項目啟動2年后陸續開始。由我部組織專家組,依據《“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另發),對照各實踐基地建設方案,組織項目驗收。通過驗收后,根據所屬類別,授予相應稱號。
多所高校與同一企事業單位共建實踐基地,由我部指定的牽頭高校負責與企事業單位共同完成實踐基地的申報、建設、檢查、驗收及經費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立項安排
按照安排,2011年在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立項建設125個實踐基地(名單見附件1),2012年在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立項建設90個實踐基地(名單見附件2)。承擔建設項目的高校應在2012年4月9日前正式行文將實踐基地建設方案電子版報我部高等教育司。2013-2015年,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與企事業單位共建實踐基地的申報及立項事宜另行通知。
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我部上報推薦公文和申報材料,應優先推薦參加各“卓越計劃”的高校,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申報材料為實踐基地建設方案(包括組織機構、管理辦法、師資隊伍、實踐條件、實踐形式、實踐內容、接納學生數量等)和相關支撐材料(包括企事業單位簡介、資質證明、共建協議等)。由我部組織專家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經我部批準,共建單位即可正式開展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實踐基地建設方案同時在我部網站上公布。
各高等學校應抓緊開展校級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并向各自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開展省級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向我部報告。省級實踐基地的申報和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11〕6號)的安排,我部決定開展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目標
通過建設實踐基地,承擔高校學生的校外實踐教育任務,促進高校和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法機關聯合培養人才新機制的建立。推動高校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提升高校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社會責任感和就業能力。
二、建設任務
1.健全組織管理體系
實踐基地應依托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法機關(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共同建設,并由校企雙方主要領導擔任實踐基地的負責人。各實踐基地應以人才培養為目標,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建立有關校外實踐教育的教學運行、學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規章制度。
2.改革校外實踐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對各類學生構建有針對性的實踐教育方案,積極推動校外實踐教育模式改革,由參與共建的高校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制定校外實踐教育的教學目標和培養方案,共同建設校外實踐教育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共同組織實施校外實踐教育的培養過程,共同評價校外實踐教育的培養質量。
3.建設專兼結合指導教師隊伍
實踐基地的指導教師隊伍,應由高校教師和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實踐基地應采取有效措施,調動指導教師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指導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
4.建立開放共享機制
各實踐基地除承擔共建高校的學生校外實踐教育任務外,還應向其他高校開放,主動發布實踐基地有關信息,根據接納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學生進入實踐基地學習。
5.保護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實踐基地應加強對高校學生安全、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的教育,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護設備,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與安全。
三、建設項目
1.項目類別
實踐基地分文科實踐教育基地、理科實踐教育基地、工程實踐教育中心、農科教合作人才培養基地、法學教育實踐基地、臨床技能綜合培訓中心和藥學實踐教育基地等類別。優先支持兼顧其它學科門類、具備多種實踐教育形式的綜合性實踐基地建設項目,優先支持參與各“卓越計劃”的高校。
2.項目數額
教育部、財政部共立項建設1000個實踐基地。其中,由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建設500個,由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建設500個。
3.項目經費
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高校自籌經費共同支持。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按每個實踐基地200萬元經費撥款。地方所屬高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省級財政支持,支持力度一般不應低于每個實踐基地200萬元。鼓勵共建實踐基地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經費支持,通過定向捐贈、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等渠道,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4.經費管理
中央財政支持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的經費,要按照財政部與教育部制訂的《“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發)進行管理。地方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或高等學校應制訂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高校和企事業單位根據相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負責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5.項目管理與評價
承擔實踐基地建設項目的高校,每年需向我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我部將組織年度工作研討和交流。項目評價在實踐基地建設項目啟動2年后陸續開始。由我部組織專家組,依據《“十二五”期間“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另發),對照各實踐基地建設方案,組織項目驗收。通過驗收后,根據所屬類別,授予相應稱號。
多所高校與同一企事業單位共建實踐基地,由我部指定的牽頭高校負責與企事業單位共同完成實踐基地的申報、建設、檢查、驗收及經費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立項安排
按照安排,2011年在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立項建設125個實踐基地(名單見附件1),2012年在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立項建設90個實踐基地(名單見附件2)。承擔建設項目的高校應在2012年4月9日前正式行文將實踐基地建設方案電子版報我部高等教育司。2013-2015年,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與企事業單位共建實踐基地的申報及立項事宜另行通知。
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建設的500個實踐基地,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我部上報推薦公文和申報材料,應優先推薦參加各“卓越計劃”的高校,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申報材料為實踐基地建設方案(包括組織機構、管理辦法、師資隊伍、實踐條件、實踐形式、實踐內容、接納學生數量等)和相關支撐材料(包括企事業單位簡介、資質證明、共建協議等)。由我部組織專家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經我部批準,共建單位即可正式開展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實踐基地建設方案同時在我部網站上公布。
各高等學校應抓緊開展校級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并向各自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開展省級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向我部報告。省級實踐基地的申報和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