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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進一步加強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管理
[2011/11/4]
近日,國家認監委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管理。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標志使用,確保有機認證產品符合法律法規和認證依據標準要求,便于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辨識有機產品及其標志。
通知要求,各認證機構充分利用現代成熟的防偽、追溯和信息化技術,結合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碼規則要求,認證標志編碼前應當注明“有機碼”字樣,賦予每枚認證標志唯一編碼,同時鼓勵認證機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更為嚴格的追溯技術手段,確保本機構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從市場溯源到每張對應的認證證書、產品和生產企業,做到信息可追溯、標識可防偽、數量可控制。對于自動化流水線大批量生產的獲證產品,獲證組織可以在產品標簽或零售包裝上印制認證標志,但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在零售包裝或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編碼。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印制之前,應將該標簽式樣、印制數量、認證標志編碼報認證機構審核和備案,確保認證標志的使用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為便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辨識,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標志備案信息數據庫。各認證機構應當將所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編碼和認證標志使用等信息及時傳輸至該數據庫。國家認監委將提供該數據庫統一的查詢方式,為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服務。
通知還要求,各認證機構嚴格按照要求選擇承擔認證標志印制的單位。同時,加強對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單位建立認證標志出入庫臺賬,堅決杜絕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私印、濫發認證標志行為的發生。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發放臺賬,嚴格按照獲證產品數量,控制認證標志的發放量。同時,督促獲證組織建立認證標志使用臺賬,并采取不通知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獲證產品數量與認證標志使用量相匹配。
通知指出,各認證機構每年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市場抽樣方式,驗證相關組織合法、規范使用認證標志情況。對于違規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以便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追查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通知強調,2011年11月30日前,各機構須根據上述要求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和認證標志印制單位名單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各認證機構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應當在2012年3月1日前實施,對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認證標志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撤銷認證證書。對于已領取認證標志或已印制標簽尚未用完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加強對該獲證組織的認證標志使用的監督,并督促獲證組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
通知要求,地方質檢機構應當加強對認證標志的監管,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認證標志的零售有機產品,各局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單位,同時責令頒證機構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拒不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應當按《認證認可條例》規定依法處理。
國家認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對本轄區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職責,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對所頒發認證證書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還表示,2011年,認監委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行為進行了專項整治,發現違規行為69起,處罰、立案12起,在一定程度上威懾了違規認證活動。在質檢部門嚴格監管下,我國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已從2004年的36家減少到了23家。下一步,認監委還將對各地質監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和認可機構、認證人員管理機構,針對食品農產品認證活動開展“拉網式”檢查,嚴厲打擊假冒、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違法行為,對嚴重違規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撤銷從業資質。社會各界如發現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涉嫌違規行為,可撥打12365進行投訴、舉報。
又訊近日,為加強對食品農產品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家認監委開展了2011年度有機產品監督抽檢。結果顯示,安徽省郎溪縣上海云嶺工貿公司白云山茶廠生產的“白茅嶺”有機綠茶和浙江蜂樂園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蜂樂園”有機荊條蜂蜜不合格,原因是產品中農藥(聯苯菊酯)或抗生素(甲硝唑)殘留超出認證標準要求。目前國家認監委已將檢測結果通報了相關部門和單位,并要求認證機構撤銷不合格企業和產品的認證證書,各地質檢部門對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據悉,本次監督抽檢范圍為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蔬菜、茶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蜂產品和乳制品6類產品,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東、安徽、江蘇、浙江、河南、四川和重慶9個省、市的90個樣品,抽檢檢測指標涵蓋了聯苯菊酯、氰戊菊酯、毒死蜱等27個項目。
通知要求,各認證機構充分利用現代成熟的防偽、追溯和信息化技術,結合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碼規則要求,認證標志編碼前應當注明“有機碼”字樣,賦予每枚認證標志唯一編碼,同時鼓勵認證機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更為嚴格的追溯技術手段,確保本機構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從市場溯源到每張對應的認證證書、產品和生產企業,做到信息可追溯、標識可防偽、數量可控制。對于自動化流水線大批量生產的獲證產品,獲證組織可以在產品標簽或零售包裝上印制認證標志,但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在零售包裝或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編碼。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印制之前,應將該標簽式樣、印制數量、認證標志編碼報認證機構審核和備案,確保認證標志的使用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為便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辨識,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標志備案信息數據庫。各認證機構應當將所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編碼和認證標志使用等信息及時傳輸至該數據庫。國家認監委將提供該數據庫統一的查詢方式,為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服務。
通知還要求,各認證機構嚴格按照要求選擇承擔認證標志印制的單位。同時,加強對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單位建立認證標志出入庫臺賬,堅決杜絕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私印、濫發認證標志行為的發生。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發放臺賬,嚴格按照獲證產品數量,控制認證標志的發放量。同時,督促獲證組織建立認證標志使用臺賬,并采取不通知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獲證產品數量與認證標志使用量相匹配。
通知指出,各認證機構每年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市場抽樣方式,驗證相關組織合法、規范使用認證標志情況。對于違規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以便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追查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通知強調,2011年11月30日前,各機構須根據上述要求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和認證標志印制單位名單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各認證機構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應當在2012年3月1日前實施,對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認證標志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撤銷認證證書。對于已領取認證標志或已印制標簽尚未用完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加強對該獲證組織的認證標志使用的監督,并督促獲證組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
通知要求,地方質檢機構應當加強對認證標志的監管,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認證標志的零售有機產品,各局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單位,同時責令頒證機構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拒不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應當按《認證認可條例》規定依法處理。
國家認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對本轄區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職責,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對所頒發認證證書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還表示,2011年,認監委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行為進行了專項整治,發現違規行為69起,處罰、立案12起,在一定程度上威懾了違規認證活動。在質檢部門嚴格監管下,我國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已從2004年的36家減少到了23家。下一步,認監委還將對各地質監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和認可機構、認證人員管理機構,針對食品農產品認證活動開展“拉網式”檢查,嚴厲打擊假冒、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違法行為,對嚴重違規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撤銷從業資質。社會各界如發現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涉嫌違規行為,可撥打12365進行投訴、舉報。
又訊近日,為加強對食品農產品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家認監委開展了2011年度有機產品監督抽檢。結果顯示,安徽省郎溪縣上海云嶺工貿公司白云山茶廠生產的“白茅嶺”有機綠茶和浙江蜂樂園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蜂樂園”有機荊條蜂蜜不合格,原因是產品中農藥(聯苯菊酯)或抗生素(甲硝唑)殘留超出認證標準要求。目前國家認監委已將檢測結果通報了相關部門和單位,并要求認證機構撤銷不合格企業和產品的認證證書,各地質檢部門對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據悉,本次監督抽檢范圍為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蔬菜、茶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蜂產品和乳制品6類產品,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東、安徽、江蘇、浙江、河南、四川和重慶9個省、市的90個樣品,抽檢檢測指標涵蓋了聯苯菊酯、氰戊菊酯、毒死蜱等27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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