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
[2014/11/21]
《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國家標準
為了規范肥料標識,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發布了《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國家標準(GB 18382-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產企業生產的肥料銷售包裝上的肥料標識應符合該標準;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肥料標識不符合該標準的肥料。該標準為強制執行性標準,由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現將主要內容刊登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肥料標識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及標識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肥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4436-1993 工業產品保證文件,總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識 marking
用于識別肥料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3.2 標簽 label
供識別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資料的紙片、塑料片或者包裝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 包裝肥料 packed fertilizer
預先包裝于容器中,以備交付給客戶的肥料。
3.4 容器 container
直接與肥料相接觸并可按其單位量運輸或貯存的密閉貯器(例如袋、瓶、槽、桶)。
注:個別國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裝的產品稱為散裝。
3.5 肥料 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 緩效肥料 slow-release fertilizer
養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狀態,能在一段時間內緩慢釋放供植物持續吸收利用的肥料。
3.7 包膜肥料 coated fertilizer
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顆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質薄層制成的肥料。
3.8 復混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摻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 復合肥料 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復混肥料的一種。
3.10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
3.11 單一肥料 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僅具有一種養分標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鉀肥的通稱。
3.12 大量元素(主要養分) 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對元素氮、磷、鉀的通稱。
3.13 中量元素(次要養分) 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對元素鈣、鎂、硫等的通稱。
3.14 微量元素(微量養分) 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相對來說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錳、鐵、鋅、銅、鉬或鈷等。
3.15 肥料品位 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數表示的肥料養分含量。
3.16 配合式 formula
按N-P205-K20(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其在復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種方式。
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該元素。
3.17 標明量 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調理劑標簽或質量證明書上標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 總養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鉀含量之和,以質量百分數計。
4 原理
規定標識的主要內容及定出肥料包裝容器上的標識尺寸、位置、文字、圖形等大小,以使用戶鑒別肥料并確定其特性。這些規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而異:
———裝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或
———裝5-25kg(或5-25L)肥料的,或
———裝小于5kg(或5L)肥料的。
5 基本原則
5.1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5.2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準確、科學、通俗易懂。
5.3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
5.4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用戶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與另一肥料產品混淆。
6 一般要求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應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統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6.1 文字
標識中的文字應使用規范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漢語拼音及外文(養分名稱可以用化學元素符號或分子式表示),漢語拼音和外文字體應小于相應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
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2 圖示
應符合GB 190和GB 191的規定。
6.3 顏色
使用的顏色應醒目、突出、易使用戶特別注意并能迅速識別。
6.4 耐久性和可用性
直接印在包裝上,應保證在產品的可預計壽命期內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見。
6.5 標識的形式
分為外包裝標識、合格證、質量證明書、說明書及標簽等。
7 標識內容
7.1 肥料名稱及商標
7.1.1 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見10.1.3)予以標注。
7.1.2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
7.1.3 產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夸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7.1.4 企業可以標注經注冊登記的商標。
7.2 肥料規格、等級和凈含量
7.2.1 肥料產品標準中已規定規格、等級、類別的,應標明相應的規格、等級、類別。若僅標明養分含量,則視為產品質量全項技術指標符合養分含量所對應的產品等級要求。
7.2.2 肥料產品單件包裝上應標明凈含量。凈含量標注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7.3 養分含量
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
7.3.1 單一肥料
7.3.1.1 應標明單一養分的百分含量。
7.3.1.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標明。
7.3.2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7.3.2.1 應標明N、P205、K20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
7.3.2.2 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15-0-10。
7.3.2.3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
7.3.3 中量元素肥料
7.3.3.1 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
7.3.3.2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其他要求同7.3.1.2。
7.3.4 微量元素肥料
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7.3.5 其他肥料
參照7.3.1和7.3.2執行。
7.4 其它添加含量
7.4.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標明其它添加物,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添加物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
7.4.2 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
7.5 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
7.6 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應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名稱、地址。
7.7 生產日期或批號
應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外包裝上標明肥料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
7.8 肥料標準
7.8.1 應標明肥料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7.8.2 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如標明標準中未有規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應制定企業標準,該企業標準應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應同時標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7.9 警示說明
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不當,易造成財產損壞或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應有警示說明。
7.10 其它
7.10.1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的,應符合其規定。
7.10.2 生產企業認為必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其它標識。
8 標簽
8.1 粘貼標簽及其他相應標簽
如果容器的尺寸及形狀允許,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
8.2 系掛標簽
系掛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
9 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
應符合GB/T 14436的規定。
10 標識印刷
10.1 裝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容器
10.1.1 標識區位置及區面積
一塊矩形區間,其總面積至少為所選用面的40%,該選用面應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標識內容應打印在該面積內。區間的各邊應與容器的各邊相平行。
區內所有標識,均應水平方向按漢字順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標識內容。
10.1.2 主要項目標識尺寸
根據打印標識區的面積(10.1.1),應采用三種標識尺寸,以使標識標注內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這三種尺寸應為X/Y/Z比例,它僅能在如表1所示范圍內變化,最小字體的高度至少應為10mm。
表1 三種標識尺寸比例
尺寸比例
最小字體尺寸 小(X)/中(Y)/大(Z)
mm
最小比例 最大比例
≤20 1/2/4 1/3/9
>20 1/1.5/3 1/2.5/7
10.1.3 標識區內主要項目和文字尺寸
標識標注內容應用印刷文字,標識項目的尺寸應符合表2要求。
10.2 裝5-25kg(或5-25L)肥料的容器
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5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1條的規定。
10.3 裝5kg(或5L)以下肥料容器
如容器尺寸及形狀允許,標識區最小尺寸應為12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1條的規定。
該標準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與ISO 7409:1984相比,本標準增加了相關的術語定義,同時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加了相應的標識內容和要求。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一個世界性的國家標準團體(ISO成員團體)的聯合機構。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通過ISO各技術委員會進行。每個成員團體均有機會加入,與ISO有聯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可參加。經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在由ISO理事會批準為國際標準之前,要先發給各成員團體通過。ISO 7409國際標準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技術委員會制定的,并于1981年發給各成員單位。此標準已由下列國家的成員單位通過:奧地利、意大利、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亞、南非、埃及、朝鮮、斯里蘭卡、西德、墨西哥、英國、匈牙利、荷蘭、美國、伊拉克、挪威、蘇聯、以色列、波蘭、葡萄牙。
國家標準GB 18382-2001將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表2 標識區內要項目和文字尺寸
文 字
序號 標識標注主要內容
小(X)中(Y)大(Z)
1 肥料名稱及商標
2 規格、等級及類型
3 組 成
作為主要標識內容的養分或總養分配合式(單養分標明值)
產品標準規定應單獨標明的項目,如氯含量、枸溶性磷等作為附加標識內容的元素、養分或其他添加物
4 產品標準編號
5 生產許可證號(適用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肥料)
6 凈含量
7 生產或經銷單位名稱
8 生產或經銷單位地址
9 其 他
注:進口肥料可不標注表中第 4、5 項,但應標明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
為了規范肥料標識,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發布了《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國家標準(GB 18382-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產企業生產的肥料銷售包裝上的肥料標識應符合該標準;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肥料標識不符合該標準的肥料。該標準為強制執行性標準,由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現將主要內容刊登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肥料標識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及標識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肥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4436-1993 工業產品保證文件,總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識 marking
用于識別肥料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3.2 標簽 label
供識別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資料的紙片、塑料片或者包裝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 包裝肥料 packed fertilizer
預先包裝于容器中,以備交付給客戶的肥料。
3.4 容器 container
直接與肥料相接觸并可按其單位量運輸或貯存的密閉貯器(例如袋、瓶、槽、桶)。
注:個別國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裝的產品稱為散裝。
3.5 肥料 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 緩效肥料 slow-release fertilizer
養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狀態,能在一段時間內緩慢釋放供植物持續吸收利用的肥料。
3.7 包膜肥料 coated fertilizer
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顆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質薄層制成的肥料。
3.8 復混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摻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 復合肥料 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復混肥料的一種。
3.10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
3.11 單一肥料 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僅具有一種養分標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鉀肥的通稱。
3.12 大量元素(主要養分) 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對元素氮、磷、鉀的通稱。
3.13 中量元素(次要養分) 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對元素鈣、鎂、硫等的通稱。
3.14 微量元素(微量養分) 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相對來說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錳、鐵、鋅、銅、鉬或鈷等。
3.15 肥料品位 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數表示的肥料養分含量。
3.16 配合式 formula
按N-P205-K20(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其在復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種方式。
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該元素。
3.17 標明量 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調理劑標簽或質量證明書上標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 總養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鉀含量之和,以質量百分數計。
4 原理
規定標識的主要內容及定出肥料包裝容器上的標識尺寸、位置、文字、圖形等大小,以使用戶鑒別肥料并確定其特性。這些規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而異:
———裝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或
———裝5-25kg(或5-25L)肥料的,或
———裝小于5kg(或5L)肥料的。
5 基本原則
5.1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5.2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準確、科學、通俗易懂。
5.3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
5.4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用戶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與另一肥料產品混淆。
6 一般要求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應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統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6.1 文字
標識中的文字應使用規范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漢語拼音及外文(養分名稱可以用化學元素符號或分子式表示),漢語拼音和外文字體應小于相應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
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2 圖示
應符合GB 190和GB 191的規定。
6.3 顏色
使用的顏色應醒目、突出、易使用戶特別注意并能迅速識別。
6.4 耐久性和可用性
直接印在包裝上,應保證在產品的可預計壽命期內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見。
6.5 標識的形式
分為外包裝標識、合格證、質量證明書、說明書及標簽等。
7 標識內容
7.1 肥料名稱及商標
7.1.1 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見10.1.3)予以標注。
7.1.2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
7.1.3 產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夸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7.1.4 企業可以標注經注冊登記的商標。
7.2 肥料規格、等級和凈含量
7.2.1 肥料產品標準中已規定規格、等級、類別的,應標明相應的規格、等級、類別。若僅標明養分含量,則視為產品質量全項技術指標符合養分含量所對應的產品等級要求。
7.2.2 肥料產品單件包裝上應標明凈含量。凈含量標注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7.3 養分含量
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
7.3.1 單一肥料
7.3.1.1 應標明單一養分的百分含量。
7.3.1.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標明。
7.3.2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7.3.2.1 應標明N、P205、K20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
7.3.2.2 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15-0-10。
7.3.2.3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
7.3.3 中量元素肥料
7.3.3.1 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
7.3.3.2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其他要求同7.3.1.2。
7.3.4 微量元素肥料
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7.3.5 其他肥料
參照7.3.1和7.3.2執行。
7.4 其它添加含量
7.4.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標明其它添加物,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添加物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
7.4.2 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
7.5 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
7.6 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應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名稱、地址。
7.7 生產日期或批號
應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外包裝上標明肥料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
7.8 肥料標準
7.8.1 應標明肥料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7.8.2 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如標明標準中未有規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應制定企業標準,該企業標準應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應同時標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7.9 警示說明
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不當,易造成財產損壞或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應有警示說明。
7.10 其它
7.10.1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的,應符合其規定。
7.10.2 生產企業認為必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其它標識。
8 標簽
8.1 粘貼標簽及其他相應標簽
如果容器的尺寸及形狀允許,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
8.2 系掛標簽
系掛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
9 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
應符合GB/T 14436的規定。
10 標識印刷
10.1 裝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容器
10.1.1 標識區位置及區面積
一塊矩形區間,其總面積至少為所選用面的40%,該選用面應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標識內容應打印在該面積內。區間的各邊應與容器的各邊相平行。
區內所有標識,均應水平方向按漢字順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標識內容。
10.1.2 主要項目標識尺寸
根據打印標識區的面積(10.1.1),應采用三種標識尺寸,以使標識標注內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這三種尺寸應為X/Y/Z比例,它僅能在如表1所示范圍內變化,最小字體的高度至少應為10mm。
表1 三種標識尺寸比例
尺寸比例
最小字體尺寸 小(X)/中(Y)/大(Z)
mm
最小比例 最大比例
≤20 1/2/4 1/3/9
>20 1/1.5/3 1/2.5/7
10.1.3 標識區內主要項目和文字尺寸
標識標注內容應用印刷文字,標識項目的尺寸應符合表2要求。
10.2 裝5-25kg(或5-25L)肥料的容器
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5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1條的規定。
10.3 裝5kg(或5L)以下肥料容器
如容器尺寸及形狀允許,標識區最小尺寸應為12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1條的規定。
該標準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與ISO 7409:1984相比,本標準增加了相關的術語定義,同時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加了相應的標識內容和要求。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一個世界性的國家標準團體(ISO成員團體)的聯合機構。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通過ISO各技術委員會進行。每個成員團體均有機會加入,與ISO有聯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可參加。經技術委員會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在由ISO理事會批準為國際標準之前,要先發給各成員團體通過。ISO 7409國際標準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技術委員會制定的,并于1981年發給各成員單位。此標準已由下列國家的成員單位通過:奧地利、意大利、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亞、南非、埃及、朝鮮、斯里蘭卡、西德、墨西哥、英國、匈牙利、荷蘭、美國、伊拉克、挪威、蘇聯、以色列、波蘭、葡萄牙。
國家標準GB 18382-2001將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表2 標識區內要項目和文字尺寸
文 字
序號 標識標注主要內容
小(X)中(Y)大(Z)
1 肥料名稱及商標
2 規格、等級及類型
3 組 成
作為主要標識內容的養分或總養分配合式(單養分標明值)
產品標準規定應單獨標明的項目,如氯含量、枸溶性磷等作為附加標識內容的元素、養分或其他添加物
4 產品標準編號
5 生產許可證號(適用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肥料)
6 凈含量
7 生產或經銷單位名稱
8 生產或經銷單位地址
9 其 他
注:進口肥料可不標注表中第 4、5 項,但應標明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
上一篇:色溫知識
下一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